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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1-17 14:35 来源:厦门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 你好,我司收到厦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其改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表示无法开具,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建议贵司参阅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如发生的业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则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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