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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这十七大利好喜迎20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1/19 11:56:15 字体:

在辞旧迎新之际,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20年元旦假期密集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且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到节后,送给广大企业和财税人员大大的惊喜,喜迎2020年!那么元旦及节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但是需要注意: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抵扣凭证,期限已超过360天的,在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上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才可以操作勾选认证抵扣。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已经计入存货或成本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抵扣的凭证,在2020年3月1日及之后在发票平台上勾选认证时,注意调整相关的存货成本和成本费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02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影响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的计算

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03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分包方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税总局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文件附件3的规定,从境外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04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诊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为免征增值税服务。

注意: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05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06

明确企业取得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根据45号公告规定,当拨付财政补贴的政府部门要求接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与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可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解决了实务中企业不给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取得财政补贴的困境,同时避免了企业多缴增值税。

注意: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对企业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的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07

国税总局给与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的反悔权,并明确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含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和单独计算个税的年终奖

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个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个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及解读

08

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09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10

企业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自2020年3月1日起,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1.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注意:纳税人即使开具了《无欠税证明》,如存在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及解读

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缴欠税

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从而减少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少缴滞纳金,减轻企业负担。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12

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13

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14

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15

明确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16

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和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所有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3年等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相关政策:《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7

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个税九项所得中依次扣除,扣除顺利由个人自己决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注意: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应及时取得捐赠票据,作为个税前扣除凭证。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上述十七项优惠政策,您都要记清楚,这些优惠政策进入2020年就可以开始陆续享受啦!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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