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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2015-03-05 08:47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属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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