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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2014-06-27 15:24 来源:深圳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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