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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将生地开发为熟地如何加计扣除

2014-09-09 10:37 来源:海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将“生地”开发成“熟地”后再次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能否加计20%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将“生地”开发成“熟地”后再次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允许加计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可加计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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