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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中合法经营资格对个人要求

2015-01-21 09:16 来源:税问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里提到“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其中合法经营资格要求对个人有何要求?

  答: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个人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才能从事上述业务的,则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应限制的,则视同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应再要求个人举证合法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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