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涉税会计 > 企业所得税会计 > 正文

养老金税前扣除问题

2015-03-24 09:23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缴款人为职工个人名字,向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缴纳的养老金,取得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