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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

2015-04-03 09:22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固定资产未超过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果需要,如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损失能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范围的,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内容,如符合条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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