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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费税前扣除

2015-02-02 16:07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存在租金逐年递增及免租期的情况,而发票则是一个年度开一次,这样的话,租金的税前扣除,是要按照发票的摊销金额来计算,还是按照合同的总金额/合同总租赁期限的平均摊销来计算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建议贵司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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