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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都有哪些变化?

2016-08-02 14:28 来源:致通稅閲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就其中主要的变化点进行总结如下:

1、增设4个二级科目

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增置了“预缴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

预缴增值税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设置目的:

方便日后直接查询预缴增值税税款。

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设置目的:

方便日后直接查询分次抵扣进项税额第13个月应结转的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设置目的:

该科目可较完善地核算企业涉及未抵扣进项税而对应的负债。

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设置目的:

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2、增设2个三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增置了“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销项税额抵减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通过此科目核算。

简易计税

核算内容: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常见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应通过此科目核算。

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本明细科目必须单独核算,但笔者觉得该明细科目设置成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可能会更实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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