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 16:3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根据相关规定,不征营业税。请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关注。
根据公告的要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公告还明确了,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相关法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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