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沉淀知识;在这里积蓄力量;在这里思考创新!
  原创投稿栏目是广大财经工作者及爱好者发表个人原创专业文章、展示新颖学术观点的天地。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征集原创,期待您的原创!

原创投稿首页 原创天地 投稿说明 我要投稿

原创文章

将所得额纳入会计核算的相关分析

作者:南雨雷  上传时间:2012-5-22 0:0

    一、所得额与利润本质上的共同性

  (一)所得额的一个定义和三种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为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为所得额)有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是从所得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角度所做出的。为了深入分析所得额、企业会计利润(以下简称为:利润,并指所得税前的利润)、企业会计核算(以下简称为会计核算)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应对所得额所做的以下几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所得额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为企业),在运营活动中创造并实现的、由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某个纳税期间的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本文所称利得,是指企业在运营中实现的经济实质上的客观的实际经营成果;主要利得,是指并非利得的全部,既实际利得减除小于实际利得而剩余的部分;被视为得利的部分,是指大于实际利得的部分。这里需要说明,客观的实际利得,在有着纷繁复杂的交易和事项的企业运营中,一般来说不可能或没有必要被会计核算绝对精准的进行记录的。

    第二种解释,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征收所得税的目的物,是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目的物的定性化的规范;所得额是所得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向企业征收所得税据以计算税款的定量化标准。

    以上对所得额的定义和解释说明,所得额虽然是企业创造的,但是,并不能以企业的价值观念、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确认它;而是要由税法为了实现税收的目的,对企业的一些交易和事项,规定为收入和支出并对收入和支出确定数额,进而以收入和支出的差额计算出它。以上对所得额的定义和解释还说明,所得额,不但是税收实体法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所得额,还是企业创造并实现的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是与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利润的大部分相互重合并在趋向性上一致。为了从所得额和利得或利润关系的角度解释所得额,(这里,把利得和利润并列通用,是忽略了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和会计人为职业判断所确认利润的经济实质性与客观利得经济实质性的差别,并把利润相对所得额来说,更能反映经济实质性凸显出来。以下同此)我们可以从回答这样的问题出发:所得额和利润为什么大部分重合并在趋向性上一致?它们大部分重合和趋向性上一致说明了什么?

    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其实应该从反向来问。它们为什么不完全重合?它们只在趋向性上一致而不完全一致说明了什么?

    本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确认的利润,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其所表现出来的利润价格额,是按照资本起主导作用下的市场经济中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确定的公允价值。而所得额是国家法律规定对企业利得这个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征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它们是应该重合的,或者是在极个别情况下,才有极微小差额的。它们的不一致,并不说明所得税法对企业所确认的利润额价值公允性的否定;而是说明,所得税法认为,全社会的综合利益高于资本起主导作用下的市场经济中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社会综合利益高于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不但承认这种"公平标准",而且,还要以这种"公平标准"为基础和前提条件来维护社会综合利益。这是因为,在现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虽然市场经济中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与全社会的综合利益,在很多方面、很多时候有矛盾,但是,以这种“公平标准”为准则的经济运行,在提高人们的社会活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中,是有着积极的极其重要作用的。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承认资本客观的历史地位,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并充分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同时,也要能动的发挥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的作用,以引导和规范资本的运营。因此,国家在征收所得税时,是以利润为课税对象的,同时,又以惩戒和鼓励的手段来扩大或缩小利润额,以这个扩大或缩小了的利润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把这个计税依据称之为所得额。当然,扩大或缩小利润额,除了是惩戒或鼓励的手段外,还有适应一定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需求。据此,可以对所得额做出第三种的解释:所得额是为了实现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和作用,而经过剪裁和补贴后的利润。

    (二)所得额与利润的关系

  所得额是经过剪裁和补贴的利润额,虽然并不等于说所得额就是利润额,但是,却可以说明二者有联系、有一致性,而且是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客观联系。二者的不一致,是外在的、现象的人为关系。

    1、二者确认的方法和目的不同

  与二者在数额上差异的必然性利润,是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企业所有者的收入或者在企业中的权益增长的来源,它是会计核算的概念。所得额,是所得税法将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为收入和支出并计算出的差额,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法上的定义。二者确认的方法和目的不同,利润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运用会计职业判断,以达到确认和计量企业经营成果价值额的目的;所得额是按照所得税法确定的企业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目的是规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者价值额上的相同具有偶然性,而不同则具有必然性,利润是以企业的价值观念确认的经营成果,表现的是经济实质性;所得额是考虑社会综合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需求而确定的企业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表现的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性。利润的经济实质性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性,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作为一般性的、完整的表现在数额上,不同是必然的;而相同则是个别的、特定条件下的。

    二者以上所体现的区别关系,是外在的、现象的人为关系;而二者以下所体现的联系,则是内在的、本质的客观联系。

    2、二者的共同性

  二者在本质上同类。本质总是事物类的本质,它是分层次的,根据深浅层次的不同,本质有多极本质;现象是事物的个性和具体性。无论是作为税法定义的所得额,还是作为会计概念的利润,相对于企业运营活动创造的成果性这一深层次的本质来说,它们都是现象,是外在的形式,是人为的规定。所得额和利润作为本质上的同类,同为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结果,同为企业利得按照人为需要的表现形式,都不能真正准确的反映企业利得的客观的经济实质。所得额的确定,因人为需要而产生的与利润确认目的方法的不同,在客观上并没有改变其企业运营创造的成果这一本质。所得额的确定,在人为的主观上,也不能不考虑它与利润确认的一致性,而是要在根本的趋向一致的前提下,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和便于操作,对一些特定的交易和事项做了个别的规定。

    另外,二者在深一层次的目的上相同。利润是企业为了确认经营成果的价值额,所得额是所得税法为了规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这种二者目的不同的现象看,其深一层次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分配企业的经营利得。

    二者价值额上相同的偶然性和不同的必然性,是当前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条件产生的结果,而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条件发展变化的总趋势是促使这种偶然性和必然性相互转化的。按照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规律,偶然性与必然性作为事物存在或发展的态势,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个矛盾的方面,由于事物的内在根据和外部条件的变化,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利润额的确认有了符合社会综合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需求的条件时,或者说确定所得额的规定,可以容忍利润额的确认与其需求的冲突时,这种外因条件便通过二者内因的本质根据——二者同为企业利得的性质,使利润额与所得额相等就有了必然性。

    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条件的发展变化,为利润额与所得额同时提供着趋同化和差异化两种反向发展的条件。一方面,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经常出现,不断的要求所得税的征收对其调和,要求所得额与利润的差异增大;所得税征收管理追求简洁、统一、便于征纳,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难于做传统的归类,不断的对所得额的计算提出着背离经济实质的要求,这也要求所得额与利润差异增大。这些是使得所得额与利润相背离的条件在增加。另一方面,企业的经济实质性利益与社会综合利益在根本上就有一致性,这是使二者向相同发展的条件,是大趋势;征收管理技术日趋完善和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逐渐减少着为税收征管的需要而违背经济实质性的人为规定,这相对于征管需求产生的差异条件发展来说,也是大趋势。这些是使得所得额与利润趋同的条件在增加。从这两个趋向发展看,后者是主流,是代表发展的大趋势,是应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其发展的。

    另外,现实中特定的企业、特定纳税期间,利润额与所得额的相同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大量的、业务简单的小微企业里,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其中原因就是,在那些企业里的、那些期间中,企业经济实质的利益与社会综合利益有了一致性或者是在社会综合利益的容忍范围内,并且能满足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特点以及会计核算可以对所得额进行记录

  (一)会计记录的选择性与其对所得额记录的关系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对事物认识的发展,会计核算是否应该对所得额记录,应该重新确定。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了四个年度,所得税制在渐趋完善;该法规定以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使得在主体、期间上,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征收都重合了。这是客观条件的一个极其明显的重要变化,其他不明显的渐变条件,由于行为和思维上的习惯性作用,使我们难于意识到这种渐变达到了何种程度,因此,努力从本质上分析各种现象,克服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勇于探索和创新,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本质是事物内在的规律,对事物现象的变化和发展起着决定的作用,它永远隐藏在现象背后,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现象才能反映着它的存在。我们的实践活动,是适应或运用本质规律来处理各种现象,可以说,认识本质就是为了正确的处理现象。既然,利润和所得额在本质上都属企业利得性,那么,回到会计核算对利润和所得额两种现象的处理上来。会计核算是有别于一般日常生活中记录方式的特殊记录方式,它由一些文字性符号和定式组成,是一种具有特定的规定性和特别的精炼性的约定性语言体系。会计核算是对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记录。"交易和事项"是客观的存在,"记录"是人主观的反映。作为会计核算的内容——客观存在的各种"交易和事项",具有无数的多面性和程度不同的复杂性;作为主观反映的表现形式——主观"记录",不可避免的要具有记录者主体意识理智的选择性。利润作为会计核算的要素,被会计核算确认并记录;所得额与利润有同质性,却不在会计核算体系中记录。其中理由是:按照会计提供信息的相关性、重要性的要求,对企业发生的各种交易和事项及其过程的核算和记录,进行选择是必然的,所以,某些交易和事项虽然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条件,但会计不对其进行记录也是正常的。会计核算没有记录所得额,并不是不应当记录,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计核算没必要记录所得额。

    会计核算要对它所记录或反映的各种客观"交易和事项"的无数多面性和程度不同的复杂性,达到会计核算资料使用者对真实性、准确性要求的容忍限度,所以,它的选择性要适应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要能相对完整的反映多面性、相对精确的反映复杂性。也就是说"记录"是由"交易和事项"决定的,同时,“记录”也按照自己本身的规律的要求,选择"交易和事项"的不同侧面和内容对其进行反映。会计核算的记录,虽然按照记录者主体的意志对客观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分类、归纳和汇总,但是,这种分类、归纳和汇总必须要体现客观的"交易和事项"内在的本质关系。所得额虽然是为了征收所得税所提出的概念,但是,从它是企业主体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并且具有利得性的角度来说,它可以被会计核算记录。

    (二)会计核算的“等式”与其对所得额记录的关系

  1、“基本等式”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会计核算对交易和事项进行分类、归纳和汇总的全部过程,其逻辑基础就是会计基本等式: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这个基本等式是恒等的,其恒等的原因在于等式的两端是一种本质的两种现象,本质上是二者共同的价值性,现象上是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的两种表现。这个恒等式的运动变化,其内在规律是企业主体物质形态的价值永远等于其权属状况的价值;其外部条件的影响是外在的经济环境变化和与外部交易。外部条件的影响通过内在规律使恒等式在恒等的前提下,总的价值额在扩大或缩小,或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要素之间的价值额比例在变化。外在的经济环境变化是指社会对企业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认定的变化;与外部的交易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其中,企业支付工资是交易的特别事项。"支付工资事项"是企业价值增值的内在本质原因,“其他交易和事项”是企业实现价值变化的形式。

    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目的,是使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所有者权益价值额的增值,企业这个目的体现在“基本等式”(不包括所有者投入的交易和事项,下同)上就是:资产+资产的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所有者权益+负债,或者,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所有者权益+负债-负债的减少。该等式是企业的价值额等于自己本身额的恒等式,所以,在该等式中所有者权益价值额的变化必然有资产或负债价值额的变化,或者说所有者权益价值额的变化是由资产和负债两种因素变化决定的。会计核算有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三个因素建立的逻辑关系,企业价值的资产形态和权属状况的变化过程就可以得到反映;企业所有者创设企业的目的、企业运营的主要目的——所有者权益价值的增值,就可以得到记录。综上所述,会计基本等式,不但是会计核算全部过程的逻辑基础,它所包含的三个因素的变化和某一期间的结果,还使企业的资产形态和权属状况的价值额变化过程就得到了反映,进而使所有者权益价值的增值得到了记录。

    2、“扩展等式”在会计核算中的细化和分解作用引入会计的扩展等式: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能够对客观交易和事项的过程和结果的多面性和复杂性进行更好的描述,是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之间的变化过程进行了细化和分解。这种细化和分解,虽然与会计核算记录的结果毫无关系,虽然仍是在基本等式框架内进行的记录,但是,对会计核算却是有着极其重大意义的。在会计核算中,收入、费用分别是对价值流入和流出企业的确认和计量,而价值的载体和承受者还是其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交易和事项仍然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它们之间比例关系的变化。利润是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的价值某一期间流入流出企业的差额,实质上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并且是对所有者权益价值增值这种现象细化和分解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说,利润既是收入和费用某一期间汇集计算的结果,同时,也是所在者权益价值增值的细化和分解的一个过程,即利润是所有者权益价值增值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结果。

    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虽然是对所有者权益价值增值的分配,但是,会计上却它将它确认为费用。会计从企业的观念出发,没有将交纳的所得税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科目,是因为交纳所得税而流出企业的价值的计算依据是被强加给企业的、事先规定好计算方法的所得额,而且,接受这个价值税流出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以,会计从价值流出企业的角度,将其确认为费用。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虽然符合会计确认费用的条件,但它毕竟有区别其他的一般费用的自己的特点,针对它相对其他一般费用的特殊性,会计核算应该对它形成的过程进行细化和分解。所得额作为实质上是对所有者权益价值增值分配的计算依据,作为会计上确认为费用要素的计算依据,从详细描述客观交易和事项而对会计核算过程细化和分解的角度,它也可以被会计核算记录。

    (三)会计核算可以对所得额进行记录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是一种具有特定的规定性和特别的精炼性的约定性语言体系对企业运营活动的记录;会计核算是在以企业主体的前提下,对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的价值流入流出企业以及对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的价值流入流出企业过程的细化和分解的记录;会计核算是在会计持续经营前提下,对收入、费用分期汇集并计算阶段性经营成果的记录。根据所得额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客观条件的变化,会计核算可以试行对所得额进行记录。

    三、会计核算记录

  所得额是企业和国家的需要企业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所有者要实现所属其价值的增值。所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创设了企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其运营活动中产生了众多的相关利益主体。在企业中拥有利益的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抽象的企业是一种架构、是一种机制。所有者创设了某个具体的企业,架构里就有了内容,机制就开始了运行。企业产生和发展的现象,反映的是一定经济社会中要求用企业的形式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的本质;企业产生和发展的现象,反映的是资本价值的增值只有采用企业运营的方式才最为有效的本质。法规对企业及其创设和运行的规定,是人们普遍认识了企业产生和发展现象背后的本质后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劳动作为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创造使用价值的活动,发展为采用企业形式进行追求价值及其增值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因货币的产生及其职能的发挥而能够脱离商品进行贮存;追求价值及其增值的生产作为替代注重使用价值的生产,使使用价值的生产因其对价值及其增值追求的强烈渴求而获得了巨大成就。对价值及其增值的强烈追求,不但是产生企业这种生产经营方式的原因,而且还是企业运行和发展强大的内在动力来源。

    企业有自身区别于其所有者利益的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脱离所得者的利益谈企业的自身利益,那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如果将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混为一谈,那就是混淆生产方式的客观性与所有者主观意愿的目的性。

    企业因其所有者的利益而产生,但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于社会之后,便有了自身区别于其所有者利益的自己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是一些与其相关的主体对自己在企业中利益的诉求,这种利益诉求并不是与企业相关各方主体利益的合计,而是一种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和制约形成的独立于企业以外任何主体利益的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在企业中的利益诉求有一致的、有交叉的、有反向的等各种关系。这些利益诉求主要是:所有者要实现其投入资本价值的增值,另外,地位或投资额不同的所有者对企业价值增值的分配等一些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经营者要完成或超额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并使企业有良好的运营状态,提升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美誉度,以换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雇员首先要自己不能失业,其次要获得较高的薪金,以此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是一种特殊的、而且最重要的利益诉求;其他主体,如:债权人、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供应商、社会公众也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社会利益诉求体现在企业中。

    企业做出不同的交易和事项或对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做出不同的处理,从根本上来说,是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平衡和制约的结果。企业发生的各种交易和事项及其对各种交易和事项处理,如:购入材料、销售商品、支付薪金、采用债权或股权的方式融资、分配经营成果等等,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诉求,虽然有简单或复杂等各种不同情况之分,但都是相关主体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和制约的反映。其中,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之所以特殊而且最重要,表现在他的根本利益诉求是保证维护企业相关利益各方获得合理的利益,并促进包括经济价值在内各方面的有益增长。国家对企业征税,体现的是国家在企业中直接的经济利益,这种直接的经济利益是国家实现其根本利益的手段;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社会法人主体,在企业中的利益虽然有一定的主体上的意义,但从最终目的上来说,也是为国家根本利益诉求服务的。

    从这样一个特别的事例可以说明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诉求: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自己的某种目的,虚报利润多交了所得税。作为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如果发现了此问题,要依法退回多交的税款,并告知相关部门。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就是捍卫了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诉求,维护了所有者和企业雇员的利益,制约了经营者的利益。这说明国家在企业中直接的经济利益只是其实现其根本利益诉求的手段,也说明了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诉求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国家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国家在企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它除了是实现其在企业中利益诉求的手段而显得重要外,它还通过对价值增值的分配遏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企业价值分配中的强势地位,直接维护社会综合利益和调节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构成企业利益一部分的国家在企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企业的利益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会计核算从企业自身的利益要求出发,应该详细记录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在企业的价值转移及其所创造的价值增值的分配中,除了国家征收所得税所体现的国家主体的利益特别外,其他相关主体中,所有者(企业控制者)是处于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所得税的征收,从宏观上来说,是社会产品再分配的收入环节,它有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从微观上来说,是对企业创造价值增值的直接分配,它有调节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作用。企业发生的影响利得创造和实现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对交易和事项处理产生的结果,是在遵循和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相关利益主体之间为了更多的获得自己的利益对拥有资源和所占据地位的比拼。在这种比拼中,有价值规律作用的规定性,要求等价交换;还有剩余价值规律作用,劳动力的价值与其劳动产生的价值相脱离。所有者拥有资本资源,经营者占据运营企业的地位,在支付工资的交易和确定分配利润事项的过程中,所有者、经营者、雇员之间的利益诉求"反向的"显然大于"交叉的、一致的".国家作为在企业中拥有利益的特殊而且最重要的主体,是尊重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以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相关主体的合理利益。国家主体为了实现其在企业中的根本利益诉求,是需要企业详细记录其在企业中直接经济利益实现状况的。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还是国家,都需要会计核算详细记录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都需要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

    四、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中来看会计核算

  应当记录所得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本款规定的’会计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理解为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的问题;本款规定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可以理解为是确定计税依据的问题。

    税收的征税对象,相对税法来说,是外在的客观存在,它不由税法对其含意进行规定,只是由税法对已经有了确定含意的事物确定为某税种的征税对象;税收的计税依据,则是税法系统内为某税种而规定的征税对象的数额或量的标准。就所得税来说,一般所说的所得额既是征税对象又是计税依据,是指:一方面将所得额视为企业创造并实现的利得,是客观的征税对象;另一方面是说所得额作为确定数额或量的征税标准,是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因此,严格的说,企业利得是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得额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计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对所得税来说,是指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额与会计核算确认的利润之间的差异;"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对所得税来说,是指税法对计算所得额所规定的收入和扣除是有一些特别解释的,不能按照会计核算对收入和费用的一般解释来确认,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即:将利润裁剪和补贴为所得额。对此,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有更明确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会计核算不记录所得额的情况下,所得额的计算虽然利用会计资料,但是,它与利润的计算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这样,两个在经济实质上紧密相联的概念就被人为的分离了。如果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所得额的计算与利润的计算在相关中进行,在税法规定的"会计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就能反映两个概念是经济实质上紧密相联系的而只是因不同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数额的差异。

    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从所得额的数额如何确定的角度对所得额所做的定义。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对构成所得额的因素,按照收入和扣除两大类,做了细分类别及相关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入总额包括的九个类别、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第八条规定了各项扣除分为五类、第四章对免税收入和所得的种类等税收优惠做了规定、实施条例对应以上各条或章所分类别做了说明并进行了相关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企业发生的业务中规定出所得额的计算应当作为收入和扣除的交易和事项,并规定了对收入和扣除分门别类的归集。

    会计核算确认利润时,对构成利润因素的分类,是体现在损益类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其中包括:收入类(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有正负之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正负之分)、费用类(包括资产成本转出和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构成所得额因素的分类,是根据税收的目的和所得额的性质确定的;构成利润因素的分类,是根据会计核算的目的和利润的性质确定的。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依法占有,计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所得额,是从税收待遇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固定性和确定性,更多考虑的是公平性和社会效益性,完全是依事先规定的法规计算的;而会计核算是反映和记录企业经营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它所核算出的利润,侧重于稳定性和经常性,更接近于企业利得的经济实质性,有人为的职业判断因素。

    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其实就是按照会计对构成利润因素的分类方式,对税法规定的构成所得额的因素进行分类,并对构成利润的因素与构成所得额的因素之间的差异进行汇集,确认利润与所得额的差额。在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与会计核算主体一致的前提下,构成所得额因素的分类与构成利润因素的分类的差别,其意义已经没那么重要了。除了企业经营不同税收待遇的项目、关联企业分摊共同项目的成本、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等一些特例外,对于企业纳税主体来说,构成所得额因素的如何分类,对所得额计算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影响。从08年开始,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就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利润表》中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所得额的。这就是从会计核算的利润与税收规定的所得额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按照构成利润的因素而对所得额进行计算的。

    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使企业不在是运用会计核算资料计算所得额,而是在会计核算体系中直接核算所得额,这就使会计核算的利润与税收规定的所得额之间的内在联系得到了充分体现,从而大大减少了会计核算体系外记录相关事务。同时,也有助于满足税务机关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需要。

    五、在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的前提下,按照所得额预缴所得税更能体现相关法规规定的精神和立法意图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是根据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对所得税预缴所做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本条规定的意图是,兼顾减少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计算的繁琐和减轻可能产生的预缴所得税的税负过重。本条规定的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说明所得税预缴的期限和数额可以有伸缩性,同时强调其伸缩性要有限度,要有确定的条件,要有相对的确定性,其中,主要精神是伸缩为不得已,不得已的伸缩要有相对的确定性,非不得已一定要有确定性。

    作为税法,它规定了国家对纳税人一部分经济利益的无偿占有,所以就必须有事先规定的确定性。如果不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即使是预缴税,既然是法定的是预缴税,无论是纳税期限还是纳税数额,也无论是有无多退少补的后续弥补手段,都不应该有不确定性。如果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伸缩性,也不能让这种伸缩性可能产生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款征收权时的随意性,更不能成为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产生讨价还价协商的可能性,而是要让这种伸缩性成为有必备或者确定条件下的伸缩。从理论上来说,由于会计核算确认利润是有人为职业判断因素的,所以对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一定的人为调控就有了理论根据。而在实际中,由于有理论上可以自行调控预缴所得税的依据,就有更多的可能性使这种调控被曲意的、扩大化的使用,造成企业产生违法被查处和严格守法比其他有同类业务企业多纳税的风险增加,也有可能造成税务机关产生不做为或者乱作为的风险增加。因此,在解释或者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重领会其精神实质和立法意图。

    非年度的会计期间产生的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合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得额,依据该所得额预缴的纳税年度全年的所得税,年度终了时仍需汇算清缴。这是因为: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收入和扣除的确认以及收入和扣除计算的相关基础都应按年度计算的,而预缴的所得税,收入和扣除的确认以及收入和扣除计算的相关基础是按照预缴期限计算的;另外,计算所得额的有些特殊规定会有滞后性。按照预缴期限计算的所得额,虽然就一般情况来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得额,但它更接近于实际的所得额;就一些特定的情况来说,它与实际所得额相等,不需要年度终了时汇算清缴的调整。更重要的是,按照预缴期限计算的所得额预缴所得税,预缴税额上具有了确定性。

    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利润以外的方法预缴所得税时,需要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前提条件。当然,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并不是一定非要按照所得额预缴所得税,也并不是不按照所得额预缴所得税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就没有了意义,但是,如果每个会计期间都核算出了所得额,而在预缴所得税这个需要确定计税依据的环节中,不去使用这个已经产生的确定的计税依据,就人为的大大削弱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的意义,同时也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精神和立法意图。

    六、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并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的困难与益处会计日常核算记录所得额并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虽然在年度终了后仍需要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但是,却能够大大的减少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有助于征、纳双方摆脱年度终了后"搞运动"式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方式,使集中的、大规模的年终纳税调整事项溶解到了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会计日常核算记录所得额,由于所得额与利润的同质性,并不会带来会计核算工作的过于繁琐,只是会计核算日常处理时,确定所得额有一定的困难;按照会计日常核算记录的所得额预缴所得税,虽然有了相对的确定性,但是,有可能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按照现行的税制,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其计税依据,并自行申报纳税。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所得额并自行申报纳税,同时对自己的确定和申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让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都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所得额,并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预缴所得税,对会计来说当然不会如确认利润并按照利润预缴所得税那样方便。这种不方便一方面来自于会计核算的习惯,这是容易的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来自于所得额确定业务的本身。对于企业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交易和事项,在确定所得额时,我们把它按照由易到难划分为以下四类业务并略做评析:(1)税收上有明确规定,而会计又知道的。会计只要注意税收规定确定的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确认的差异进行处理就可以了。(2)税收上有明确规定,会计不知道的。从特定的企业角度来看,因为是个别的、具体的业务,所以会计很容易有针对性地查阅或咨询,并做出处理。(3)税收上有规定,对该规定可能有不同理解的(假设会计知道该规定)。会计虽然可以根据企业的利益需求、按照自己的理解处理,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后按照咨询的结果处理,但是,有可能产生违反税收规定被处罚或者有可能产生比其他有同类业务的企业多交税增加税收成本的风险。(4)税收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会计首先要确定确实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然后才是遵循法理的要求,按照法规规定的精神和立法意图以及税法的原则进行处理;这类业务的处理,会计一般是要进行咨询的,但也并不能保证没有增加税收成本或被处罚的风险。

    以上所说的"风险",并非仅仅是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时才会出现的问题,按照利润预交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也会集中出现那样的问题,只是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时,产生违反税收规定多交或者少交税,有可能在预交所得税的环节就会出现,因此,多交或者少交税的频率会增多,违规被处罚的风险可能增加。虽然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可能"风险"会增加,但是,能摆脱年终汇算清缴时那种"搞运动"式的工作方式,使那些日常累积的集中出现在年终的问题,融化到日常的工作中,应该是很有益的事情。当然,会计日常核算记录所得额以及按照所得额预缴所得税,还有很多益处,其中主要的益处是:会计资料与税收资料能够有益的融合;有益于税务机关税收的征管;有益于企业计算所得税过程的确定化、规范化、程序化;有益于相关资料的有序保存和查阅;能够使税务管理通过计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介入到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从维护国家在企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出发,以实现国家在企业中根本利益诉求的目的。

    (二)按照科学的发展观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途径

  会计日常核算记录所得额以及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有益处,但也会遇到问题。税务机关应该本着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完善税收征纳制度建设、优化纳税服务质量、强化税收征纳监管力度的要求,勇于承担风险,努力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探索,敢为难为之事。因为,为纳税人服务,是法律赋予我们税务机关的职责,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的天职。

    从法理上来说,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被授权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与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机关的某个特定单位,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被赋予的职权和职责,是必须行使和履行的,而纳税人承担的义务是其必须履行的,其享受的权利则是可以选择行使的。税务机关对法规的解释,则是必须由被授予权限的相应机关仅就被授权的事项,事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不针对具体对象的(也有特殊情况)、抽象性的做出;税务机关执行实体法规和执行法规的程序,也必须按照相关的事先规定行使。具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纳双方主体,谁也无权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按照自己的理解扩大或缩小对法规或其他事先的规定进行解释,谁也无权变更规定的程序。所以,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服务,不能违背科学、脱离实际的承担义务,乱为不应为之事。因为,我们奉行科学的发展观。

    奉行科学发展观的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善于发现新情况、新变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勇于探索、科学实践,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试行对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记录所得额,并按所得额预缴所得税,其中前述所得额确定中的"风险"问题,其实并不是税收实体规定的问题。因为,无论做怎样详细和具体的实体上的规定,都会产生对规定有不同理解的可能,都会出现实际发生的业务没有被规定囊括进去的可能,所以,从根本上说,这是税务程序上的问题,而且,可以说是极难破解的税务实际操作程序上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税务程序上表现为:企业通过何种途径享受自己接受纳税咨询服务的权利;税务机关通过何种途径承担自己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义务的责任。要破解这样的困难的问题,需要对实际工作的充分调查,也需要在理论上做全面的、深入的分析研究,更需要在实践上做探索性的实验。这个"困难问题"的破解,很可能使纳税服务的优化迈上一个崭新的、更高的台阶。所以,也许按照所得额预缴所得税试行本身对税务工作的益处,远不如它所牵涉的享受接受纳税咨询服务的权利与承担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义务的责任实现程序的确定那么重要,因而,更应该做这种试行。

    要规定由税务机关承担所得额确定咨询服务结果责任的程序,是一件需要瞻前顾后周详筹划的极其复杂的事情,这虽然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但是,这里不妨顺便提出一个思路,以供参考:由企业将实际发生的业务向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提出,中介机构鉴审后,认为应由税务机关确定的,提交税务机关审查,税务机关审查后,做出确定或不予确定,做出确定的,以后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相关有权机关做出规定或确定的,多交税的损失和违法被处罚的风险不由企业而是由最初做出确定的税务机关承担。

    (三)所得税制的完善,是所有所得税制相关工作的参与者紧跟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努力寻找着各种契机的结果

  选择一些企业,试行在其会计核算中记录所得额,并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按照本文提出的会计处理方式,除了出现"所得"和"所得工具"两个一级会计科目以及将这两个科目列入资产负债表项目这两个问题外,其他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过程和结果,并且,这两个问题的影响,对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来说,除对税务机关有相当重要的益处外,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也有利于对会计资料的查阅和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其他方面的影响只是形式或习惯上的变化,在实质并无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如果有相关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再做一些相应的完善,是可以立即试行的,或者,暂时不试行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只试行会计核算记录所得额,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即使暂时都不试行,从完善所得税收征纳制度、优化纳税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也应该组织对"将所得额纳入会计核算和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方面的调查、分析以及做其他方面的试行准备。

    无论是所得额还是利润,就目前的条件对于预缴所得税来说,都不能是唯一不可替代的计税依据,也不能同94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实际数"以及实施"利改税"以来的其他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提并论。现行的所得税制以及征纳环境,是近三十年来社会经济、政治、技术、文化发展产生的结果。所得税征纳规范化程度的高低,不取决于某个人、某些人或某个组织、某些组织的努力,它是一个历史过程,每一个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参与者或者参与的组织,其行为在很多时候,都或多或少的对所得税制的发展和变化产生着影响,但是,都不能对其产生决定作用;即使他们中的某些人或组织有意识的摆脱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观上做出倾向性极强的努力,也只是影响的程度稍微大一些。面对今天,回想当年的状况,很难想象当年的所得税制是如何被发展到现在状况的,很难想象当年的征管机关、征管人员与纳税人、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是如何将所得税的征管、计算、申报、缴纳工作持续不断的进行下去并使其达到今天这样状况的。坚持、忍耐与努力,这是所有所得税征、纳工作的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近三十年来对所得税征纳规范化程度提高的巨大贡献。紧跟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伴随着企业和企业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伴随着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完善,伴随着其他与所得税相关的社会条件的变化,所有所得税制相关工作的参与者,会更加坚持不懈的努力寻找各种契机,使所得税制更趋完善。

    我深信,“将所得额纳入会计核算和按照所得额预交所得税”是必然的趋势,因为,从追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得税制的发展来看,所得额原本就是从会计利润中分离出来的概念,它脱离会计体系形成独立的概念是适应客观条件的要求,它再回到会计核算中被记录,也是客观条件变化的要求,这就是所谓事物螺旋式上升发展又返回到更高一级层次的起点上;从所得税的性质和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是直接介入企业创造价值增值的分配,它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所得税形成过程的记录和对它计算过程的规范,必将使其与会计核算相溶合。这是国家对提高所得税征管水平和优化所得税纳税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是企业强化对国家政策反应敏感程度的需要。

1、您的稿件须是财经类的、健康向上的财会论文或探讨类文章。
2、您可以在网上直接投稿或选择附件上传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投稿。
3、我们会定期将原创文章刊登在《会计文苑》栏目,优秀文章推荐发表在《财会学习》并给作者邮寄当期样刊。
4、在本栏目发表原创文章5篇以上,且至少一篇被《财会学习》选用的,我们会为作者建立专栏。
5、发稿时请务必留下您的真实姓名、QQ、联系地址或联系方法,以便我们能及时与您联系。
6、如果是还未公开发表的稿件,您还要另投他处不希望在网上公开请点击“暂不公开”或在文中注明。
7、文章均需经过我们的审核,通过审核的文章将会刊登在相应栏目中,未通过审核的文章有可能是决定采纳发表,发表的文章我们会电话通知。
8、一般情况下,稿件审核将在收到作者投稿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您未接到发表电话且未审核,您可另投他处,所收稿件恕不退回。
9、本栏目是广大网友展示优秀作品的平台,作者在此发表作品视为作者同意不必支付稿酬。
10、投稿网友文责自负,本站将不对您所投稿件承担任何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
11、咨询电话:82319999-2021 张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