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已经越来越引起银行监管当局和银行工作者的重视。研究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趋势,对商业银行提高内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监管当局对内控越来越重视
2002年,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提出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指引》分别对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授信的内控、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进行了说明。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设后,为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银监会确立了“总分结合,上下联动,持续跟踪”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模式,2004年先后组织10个检查组,对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05年针对国内商业银行频繁发生重大金融案件,商业银行自身免疫力不高,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主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内部控制措施零散、不系统,监督检查环节不到位,内部控制结果不稳定,缺乏对内部控制持续改进的驱动力,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建立的现状,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内控评价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建立一套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框架和方法,规范和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2、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的认识不断提高
商业银行对内控的认识有了较明显提高,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已经成为所有商业银行的共识。各商业银行主动研究和应对监管要求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约束的重要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基本能够主动执行,而不再是想不想执行、愿意不愿意执行的问题。对内控的内容已经从单一会计内控向全面内控转化,从信贷风险控制向全面风险控制转变,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适应监管转变。
3、商业银行内控的组织进一步健全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明确了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的最终负责人,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管理层在内控中的作用、职能和地位,银行内部也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信贷审查审批部门、稽核部门、营销部门共同防范风险的组织体系,已逐步塑造和形成“全员共同参与内控、以强化内控促效益、业务发展坚持内控先行”为主旋律的内控文化。
4、强化了内控问题的整改机制
内控的目的是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放不断改进,强化商业银行内控的有效性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各商业银行都强化了内控的整改机制,高度重视内控的自查和检查,对自查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对监管当局检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有的商业银行组织了专门的整改督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监管当局汇报整改工作,董事会还对此进行了专门评估。各家银行内控问题的整改率较高。
5、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
完善的制度是商业银行内控的基础。内控不到位,有制度不全的问题,也有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特别是对新业务、新产品往往是先作业务后定制度。目前,“制度先行”理念已经得到了各商业银行的深入贯彻。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 有的专门制定了制度督查办法,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效力。
6、业务管理模式不断引进现代商业银行模式
西方现代商业银行为商业银行的内控和发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目前已有商业银行借鉴国际大银行的先进经验,开始了矩阵式、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改革试点,正在建立业务条线垂直管理模式,搭建“以客户为中心”经营模式的信息平台和管理平台。 这都将为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提供了业务平台。
7、风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拓展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已经从仅仅关注信用风险逐步向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关注的方向转变。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也由原来以经验判断为主向以先进的量化模型进行科学测算为基础转变。 风险决策更加科学,更富有理性。
8、内部稽核在商业银行内控体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稽核工作是商业银行内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银行内部以业务第三方的角度重新审视内控和风险,从战略和业务两个方面对内控进行强化,从内部对银行内控体系及执行情况进行自觉的、常规的监督、评价和修正,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示和揭示风险,督促业务部门进行整改,提出内控制度、内控体系完善的建议,对各部门内控制度运行机制和运行状况进行评价、评估和校正。因此,各银行普遍增强了稽核力量,加大了稽核频率,拓宽了稽核面,稽核的权威性和力度明显增强。有的银行探索了稽核派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