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你享受了吗?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掩盖的就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失业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的部署,配合其它部门的政策,有针对性的采取了许多有利于就业的措施。而落实好这些政策,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为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关系社会的长治久安。可是,对同一问题多达20余份的政策文件,纳税人看起来是眼花缭乱,即便是税务干部掌握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为此,笔者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2005年底以来国家出台的最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照个体经营和企业两类适用对象,就政策享受范围、限制条件、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人们了解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有所帮助。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
国家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5. 国有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这里的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哪些经营行为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是所有人员都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了一些限制性行业,从事这些限制性行业以外的下岗失业人员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些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
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经营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户每年最多可以定额享受8000元的减免税照顾,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依次减免。也就是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年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四种税费合计,每户每年可以享受8000元的免税优待。超过8000元的以8000元为限,不足8000元的,按实际实现的金额减免。例如: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年实现四种税费合计100000元,其中营业税9000元,那么他当年只能减免营业税8000元,其他税种就不再减免;如果他当年实现四种税费合计7000元,那么他当年可以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7000元。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户最多可享受三年的减免税照顾。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对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期限不满三年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剩余年限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减免。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减免税申请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①减免税申请;②《再就业优惠证》;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可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商贸企业。包括所有的商业企业。
2.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指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1. 服务型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不再有“新办”和“30%”两项硬指标的限制。也就是说,服务型企业,不论“新、老”,即使招收1名下岗失业人员,也可申请享受按定额减免地方税费的优惠待遇。商贸企业不再把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和烟草制品零售除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不再有“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条件限制。
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②企业必须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③企业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不包括: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
“经济实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享受多少减免税优惠?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4000元。
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企业吸纳的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2.“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额度限制。
(四)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申请减免税需履行哪些程序?
1.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①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③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④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⑦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经劳动部门认定后,持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计算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①减免税申请表;②《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③《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再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由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实际减免税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再减免企业所得税。
2. “经济实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取得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报送下列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④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⑤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⑥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⑦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⑧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⑨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⑩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关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1.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 如果企业既适用新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主要参考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