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几点变化
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逐步在其他企业中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现行借款准则(2001)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有差异,本文试分析新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几点变化。
一、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现行借款费用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可见,新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也属于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将允许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二、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新准则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现行借款费用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限于专门借款,其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资本化,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新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只要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了一般借款,相对应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应资本化。
三、 关于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现行借款费用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资产支出挂钩。对于那些已经用于资产支出的专门借款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对于那些专门借款虽然已借入,但尚未用于资产支出的专门借款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新准则取消了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与资产支出挂钩,专门借款的借款利息只要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都应予以资本化。
四、 关于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方法
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取消了现行借款费用准则中直线法,使得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更加精确。
上述几点变化影响了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进而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