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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托代销行为征税与增值税转型的思考

作者:丁新浩  上传时间:2008-11-24 0:0

  许多连锁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型中涉及受托代销行为,在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收体系下,受托代销行为的征税问题一直困扰着零售企业。

  所谓代销是指商品流通企业接收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其销售商品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代销交易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按委托代销方提供的进价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由于进价与售价相同,未产生增值部分,增值税负实际为零,仅按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对于视同买断的代销,受托方对代销商品加价后销售,以全部销售额缴纳扣除委托方按进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金额后缴纳增值税,同时以买卖差价作为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在视同代销的情况下,受托方对于代销商品的增值部分实际上既按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营业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实际造成同一笔收入同时征收两项税收,造成重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将流通领域分别划分为货物——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和劳务——提供应税劳务两个范围,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互补关系。根据“税不重征”的税法原则,征税增值税的不应再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也只能根据其实质的应税性质并入一个税种去征收,或者全额征营业税,或者全额征收增值税。对于视同买断的代销行为却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但这一做法在征管实务中一直在延续,并在有关税收问题答复中予以确定并被参照执行。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推进,修订后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业界对于增值税转型中关于可能会取消营业税,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以避免存在二者重复征税问题的预期将进一步加大。由于营业税和增收税分属于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营业税改革的最大决定因素实际上是财权变革,如果能平衡不同利益的消减和转移,营业税的顺利改革无疑将为纳税人带来很大的便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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