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简答题 【案例1】(2003年) 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2002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 (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 (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1: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首先,董事会会议“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选举、更换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因此董事会的决议不合法;其次,董事会会议“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案例2】(2004年) 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 (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2: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答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该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5)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案例3】(2005年)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3: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1分)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1分)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0.5分)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0.5分) 【案例4】 2004年7月,某国有企业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A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拟由7名董事组成,部分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1)赵某,拟任董事,1997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1999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 手写图示031-01 (3)王某,拟任董事,1998年因犯贪污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1年4月刑满释放。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疑编号0310204:针对该题提问】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赵某是否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经理,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董事、经理。在本题中,尽管赵某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了3年。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孙某是否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答案:孙某不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经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王某是否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不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不得担任董事、经理。在本题中,王某自刑满释放日未超过5年,因此不得担任董事。 二、综合题 【案例1】(2000年)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 手写图示031-02 【答疑编号0310205:针对该题提问】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可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 【案例2】(2001年) 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l)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 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6: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至10%,即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150万元至 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案: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因此,市财政局有权对A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案例3】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7:针对该题提问】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在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答案: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案例4】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8: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案例5】 天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2002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 手写图示031-03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4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09: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天山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过程中存在的议事规则方面的不合法之处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天山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在本题中,董事长3月10日提议于3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 (2)天山公司的 “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总额将达到3500万元(1000+500+2000),超过了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的40%。 (3)天山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天山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天山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时,3家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仅为58.40%,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4)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案例6】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 【答疑编号0310210:针对该题提问】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