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5.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1.【问题】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解答】以下是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特性:
(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要有特定的营业资格,行纪人是营业人。行纪合同本身也是一商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行纪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商业活动,较委托合同窄。
(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第414条)注意间接委托。
(3)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第415条)。
(4)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即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自约权)(第419条)。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421条)。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第422条)。
(7)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第414条)。
(8)最后请注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不能对抗委托人,行纪合同没有间接委托合同那种扩张效力。
行纪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因此,行纪合同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行纪行为有以下几种:(1)代销、代购或者寄售合同的行为,特别是代销比较常见;(2)证券经济行为;(3)期货经济行为;(4)委托拍卖行为,也就是拍卖公司和货主、物主之间的关系。叛卖公司与竞买成功的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2.【问题】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答】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两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
例如: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甲将房子卖给乙,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
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
例如: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发生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该法律行为就生效了;
又例如,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也就是在1月1日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那么这就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
3.【问题】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解答】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准备以2万元一吨的价格出卖100吨矿石,在要约生效之前,甲方又通知把100吨改为90吨——要约的撤回。
如果是1月1日发出要约,1月5日要约到达,1月10日发出承诺。则,要在1月5日——10日之间撤销。
4.【问题】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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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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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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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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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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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②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③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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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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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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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左;
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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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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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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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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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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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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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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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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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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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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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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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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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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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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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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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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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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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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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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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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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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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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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题】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解答】行为又可分为表意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即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非表意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该效果意思。非表意行为又包括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需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前者不需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意识到该行为的法律效果,也不论其是否希望该行为产生此种法律效果,法律都规定其行为产生这种法律效果。后者则只有在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才产生这种法律效果,如侵权与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