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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两个条件是否在同时具备?

84784968| 提问时间:2017 06/0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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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从持有目的(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时间(需要超过12个月),非货币性三个方面来界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因此,条例不再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你单位仓库购置笼车,按上述规定界定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
2017 06/0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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