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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30 16:51:34 字体: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第一章总论中关于“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知识点预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二、知识点练习

判断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都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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