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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非转让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6/01 21:00:54 字体:

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高效备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来学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背书。

【注意】委托收款必须加上“委托收款”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的,其形式上的转让背书

【解释】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权利。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

(2)质押背书

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注意】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设质”“担保”字样样作为绝对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解释】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解释】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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