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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会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1/30 17:15:16 字体:

努力是一种常态,像一日三餐吃饭睡觉。知识也不是一蹴而就,是一天一天扎实练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一、定期会议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

定期会议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先看章程约定,没有才按法定。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试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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