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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被追索人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20 17:47:14 字体: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预计不到3个月。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被追索人的确定。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中级考试常见十种情况下被追索人的确定:

十类情形 追索对象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全体前手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5)无限人签章 直接后手 无票据权利
非直接后手 除无限人外的其他前手
(6)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 后手恶意或无对价 无票据权利
后手善意 看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签章
(7)背书不连续 全体前手
(8)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除该保证人外前手
(9)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
(10)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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