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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29 15:26:58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2011年单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11年单选题)(P129)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250万美元。

【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2)选项B: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选项C: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选项D: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出资期限(2009年单选题)(P129-P130)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解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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