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经历了第一个阶段(教材全面复习)的苦战,大家已经对注会教材涉及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和一定程度的掌握,也就完成了我们这个阶段的复习目标。根据网校辅导的整体思路,紧接着我们应该进入的是注会学习的第二阶段:重点难点突破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要求把教材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学习,集中利用时间,实现自我学习突破。
  “备战2008CPA考试系列专题”按注会学习三个阶段(教材全面复习、重点难点突破、模拟试题冲刺)分为三大系列,每个系列按各科目设计了五个单科专题,全面为您解读2008年注会备考。最后,我们预祝大家学习顺利,梦想成真。
 
  完成时间 时间建议 学习方法
第一部分
第1-5章
15天
听课:练习:教材
=60%:10%:30%

1.难度比较大的章节,应先预习然后听课,最后练习;非重点的章节,可以先听课,掌握重点内容,然后有针对性的做题。
2.有基础的考生可直接听习题班,零基础的考生应该先听基础班或者强化班。
3.经济法教材切忌搞“地毯式轰炸”,需适当的做一些有针对性的题目,不严谨的题目千万不能钻牛角尖,对于一些偏、难、怪的题目奉劝考生连碰都不要碰。
4.应试指南中各章前面的“重点、难点讲解及其典型例题”一定要认真看。

第二部分
第6-8章
12天
听课:练习:教材
=40%:30%:30%
第三部分
第9-10章
8天
听课:练习:教材
=50%:20%:30%

第四部分
第11-15章

10天
听课:练习:教材
=50%:20%:30%
这个阶段主要是对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进行突破,思路就是要针对教材中的相关重点和难点章节结合在一起学习,打破教材中自然章节缺乏内在联系的限制,给自己一个更高的角度宏观把握教材。具体要求就是要系统的听课,适量的做题,题目要尽量选择一些综合性比较大的题目。
   重点内容提示 难点内容讲解
第一部分
第1-5章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中止、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详细>>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    详细>>
第二部分
第6-8章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详细>>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是针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详细>>
第三部分
第9-10章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3.上市公司的担保规定   详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详细>>
第四部分
第11-15章
1.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与支出
2.逃汇和套汇的法律责任   详细>>

合同中的抗辩与票据抗辩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     详细>>
各章节之间的联系是很重要的,综合题一般都跨很多章节,在这一阶段一定要先仔细理清楚各章节的联系,将相关知识点整理出来,再做一些跨章节的综合题,题并不在多而在精,历年的考试真题是最好的习题。前几阶段知识量的积累,要通过这一阶段的整合产生质的提高。
网校优秀学员:杜小林
荣获网校二等奖学金
总成绩264分(四门通过)
会计64分、经济法65分、
税法69分、财务成本管理66分
由于《经济法》学习太累--不能理解记忆。一个偶然的机会从学友那知道了正保会计网校,一段《经济法》试听就让我对网校产生了兴趣,学习由恐怕到感兴趣,形成了良性循环。详细>>
考试心得走过2007年衷心感谢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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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解答】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识别清楚对起诉非常重要,否则将诉讼主体搞错,将使诉讼在程序上败诉。为正确识别请掌握以下几点……  详细>>
2.各类企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 详细>>
3.如何理解《破产法》中涉及的撤销权? 详细>> >>
4.如何理解“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详细>>
5.如何理解“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详细>>
6.请问如何理解“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详细>>

1.张律师最近接到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马女士在商场购物试衣时捡到一条顾客遗失的钻石戒指,第二天,马女士将该戒指直接转让给孙女士,碰巧孙女士的朋友郭女士是该戒指的失主,由于是定做的结婚戒指,郭女士一眼便认出,当即要求孙女士返还,孙女士不同意,双方发生了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郭女士有权向马女士请求损害赔偿
B.由于孙女士善意取得了该戒指,因此郭女士无权要求其返还
C.郭女士只能要求孙女士返还该戒指,不能要求马女士赔偿损失
D.郭女士要求返还戒指的时间期限为2年,自丢失的当天开始计算
【答案】A
【解析】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孙女士虽然是善意取得了该戒指,但并非……  详细>>

【例题2】 【例题3】 【例题4】 【例题5】 【例题6】
学习这件事,不是缺乏时间,而是缺乏努力。只有比别人更早、更勤奋地努力,才能尝到成功的滋味。没有艰辛,便无所获。2008年我们不要留下任何遗憾! 2008年我们笑得最开心!

请大家有空来看看,提点宝贵意见

誓言:请大家多多指导。为了监督自己,每天来报道。

7月1日开始学习经济法.(第三章)

誓言:改掉“叫得比谁都响,做得比谁都差”的坏毛病。

每天学经济法,为了那几分,努力!

誓言:正式推出每天一练,诚邀同学们加入,拿下经济法!

选赵俊峰,考试很轻松.听强化班,能考83

誓言:今天听完赵老师的强化班了,很有信心,立贴为证!

有08年考经济法的么?
我们一起努力

誓言:有08年考经济法的么?留下你的名字,我们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