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了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在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主要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的其他专项规定等。在本专题中,我们总结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中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例、图示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其他专项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在其他专题中推出。
 
什么是“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详情>>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详情>>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                          详情>>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详情>>
   
计算器:
 

输入条件: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L: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不能为0)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征税率、退税率用小数表示,如:0.17)
 
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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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相关科目设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设置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专栏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涉及的主要分录 :   详情>>
 
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详情>>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详情>>
业务办理流程:
1、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向海关报关出口;
5、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                                   详情>>
退(免)税认定办理: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详情>>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详情>>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图)
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详情>>
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申报资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
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代理出口证明;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详情>>
     
不予退(免)税的情况: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详情>>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的          详情>>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详情>>
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及办理情况:
1、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               详情>>
2、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详情>>
3、委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详情>>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1)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详情>>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1)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2)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详情>>
3、单证备案要求                                  详情>>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单证备案规定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此外,税务机关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详细>>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相关帐簿、凭证、资料管理要求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                               详细>>

 
1、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进行初审时,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2、税务机关对免、抵、退申报进行人工审核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
3、退免税申报的计算机审核内容                     详细>>
4、退免税申报审核发现不符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详细>>
5、对备案单证的审核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
  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6、拓宽审核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发[2000]第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