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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思维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7/26 15:59:54 字体:

  注册会计师审计思维方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实施哪些审计程序,获取什么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被审计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和合法等进行理性思考。审计过程是一个对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和被审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并作出审计结论的思维过程。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审计思维方式是审计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标志。注册会计师审计思维方式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因为专业知识、审计经验、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经常存在一些思维误区,影响着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剖析审计思维方式的主要内容、常见的思维误区,为避免审计思维误区提供借鉴。

  一、以查错防弊为任务

  企业(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信息,总是被社会公众推定为存在重大错报的。正是社会公众这一思维方式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审计的价值是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决定了审计要以查错防弊为任务。注册会计师应该以职业怀疑态度执行审计业务:第一,推定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是存在重大错报的;第二,推定被审计单位是不诚信的和有舞弊动机的,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要有意识地避免被其预见或事先了解;第三,评价审计证据时应该重视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特别是要慎重考虑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询问所作答复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以查错防弊为任务,决定了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合理保证被审计财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如果审计报告没有披露重大错报的,就应该推定该被审计财务信息是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第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部分事项(即交易、账户余额、列报)重大错报的,不能等同于已经完成了审计目标,还需要对其他事项继续执行审计程序,核实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第二,注册会计师对某些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意味着审计质量就高,如果披露的错报是不重大的,或者未对其他事项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或者隐瞒了其他重大错报的,仍是违反审计准则的。第三,在审计中故意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程序(例如函证、盘点等),以未实施有关审计程序为理由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规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可能涉嫌隐瞒重大错报或者无法确定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也是违反查错防弊义务的。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在形式上按部就班的执行审计程序表确定的程序,编制要素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而不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忽视了审计查错防弊的任务。例如实施盘点程序,只是将抄一下账簿上实物数量金额的收付存记录;实施函证程序时,由被审计单位选择函证对象,由被审计单位发出和收回询证函;抽查凭证,只是将有关明细账记录抄在凭证抽查底稿上,没有实际查阅凭证即予以认定;在选择测试项目上,有偏见的选取样本或者选取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等;没有实质性的执行程序程序。

  二、以职业判断为本质

  审计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判断,判断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从审计对象上来讲,被审计财务信息是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形成的,审计是对会计判断是否正确的认定(再判断)。审计实务中需要作出判断的事项主要有: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性,会计处理的公允和合法性,错报的重大性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等。根据判断的内容,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程序性判断和实体性判断两类。程序性判断包括执行哪些审计程序,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等审计问题。实体性判断包括是否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等会计问题。

  审计是一种判断活动,而不是管理活动,更加不是执法活动。审计的职责是对被审计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合法作出判断。审计活动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应该提出纠正意见,也可以提供内部管理的建议,但是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布命令,不能代行管理职能,更加不能给予训诫和惩罚。审计职业判断是一种以重要性为参考标准的价值判断。重要性是以某项错报在一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标准的,是注册会计师站在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立场上进行判断确定的。然而审计报告使用者众多,各自作出经济决策时考虑的因素不同,其对审计关注点和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要求不同。注册会计师判断财务信息错报是否重大,不能以某个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标准。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以量化标准替代职业判断。例如规定重要性水平是资产总额的1%、主营业务收入的3%;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律将未超过(或累计未超过)该量化重要性水平的错报加以忽略。又如规定占资产总额10%以上的会计报表项目是重要项目,对低于资产总额10%的会计项目实施简化审计程序或者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再如,认为通过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最可靠的,在审计中一律实施函证程序,并将询证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考虑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函证是否有效。

  在内部质量控制复核和主管部门业务质量检查中的思维误区是: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只看其执行了哪些审计程序,倾向于指出有哪些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哪张审计工作底稿是要素欠缺的或者不完整的,并将其作为问题反映,加以惩戒。不重视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不接受注册会计师以职业判断为理由不执行某些审计程序的解释。例如在检查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有询证函回函的,就可以顺利通过复核和检查;没有的询证函回函的,就认定该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以函证很可能无效作为不实施函证程序的辩解,复核和检查人员均不认可。

  三、以证明效力为根本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财务信息的独立鉴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其出具审计报告也不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或批准。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权威性,其审计报告有证明效力。

  审计报告证明效力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以客观、公正态度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就是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审计意见;失去客观公正,审计就没有公信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判断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和合法,某项错报是否在审计报告上披露,不得以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使用人的要求作为依据,而是要以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标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对企业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认识,会作出不同的判断,此时需要注册会计师坚持会计准则至上的原则,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拒绝纠正审计报告的错误。由于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和职业判断的大量存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发现审计意见存在瑕疵的情况比较常见,需要修改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例如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后,又去审计B公司,发现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记录存在重大不一致,经过审查确认是A公司会计核算存在错误。又如,在对A公司实施银行往来信息函证程序,对10家银行发出询证函,收回9家银行的询证函未发现差异,迫于审计工作时间限制,注册会计师认定了银行往来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审计报告;后来收到第10家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却注明贷款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再如,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连续审计时发现上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但是此时审计报告可能已经被使用,如果修改审计报告,则可能推翻审计报告使用者已经作出的经济决策。来自被审计单位的修改审计报告的阻力很大。注册会计师内心也不愿、不想修改审计报告,因为如果审计报告可以随时修改,那么其证明效力何在,审计“公信力”何在。笔者认为,虽然审计只能合理保证财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重大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否则就是机械思维的表现。注册会计师拒绝纠正错误,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义务,也剥夺了审计报告使用者纠正其重大经济决策、避免更加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四、以成本效益为特征

  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企业组织,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公务人员,没有任何职业保障。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审计中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实施审计程序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尽量多采用分析程序,重点对重要账户余额和重要交易进行审计,而不是面面俱到。审计费用决定注册会计师能付出的审计成本。委托人支付较低的审计费用,就不要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现实中委托人在审计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将审计费用压得很低,注册会计师为了防止亏本,减少审计程序,减少审计人工和时间投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以考虑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重要审计程序。

  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各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出经济决策考虑的因素不同,对财务信息的要求也不同,相互之间往往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注册会计师依靠委托人支付审计费用生存的特性,委托人是否委托审计以及解除审计委托是关系注册会计师切实利益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屁股指挥脑袋”、偏向于委托人是不可避免的,审计不能做到完全的中立超脱,审计结论不能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审计独立性的有限度的。在被审计单位与委托人重合时,注册会计师审计更加缺乏独立性。

  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注册会计师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只追求利益,不重视审计质量。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建立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在经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审计业务中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标。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不正常现象:(1)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唯一标准就是完成了多少业务、收取了多少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认真负责执行审计工作的,被其他注册会计师视作“傻瓜”,被会计师事务所视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障碍;(2)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聘任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员工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3)在审计质量控制上,实现抄账式审计或者机械的完成既定的审计程序,复核时仅对审计业务报告的格式、文字和数字进行核对,未深入实质;(4)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和保持中,仅考虑能够获取多少业务收入,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胜任能力、独立性、客户是否诚信以及该项目是否可以承接等;(5)不愿意花钱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表现为对职业后续教育不重视,不鼓励学习,注册会计师提高学历、参加各种考试、参加各类培训班被视为不安心工作。

  作者:蒋品洪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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