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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长梦千秋 2020/02/20 17:20:29 字体:

       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别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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