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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21 17:24:2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即外购货物)。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范围可关注:

  ①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②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③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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