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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华:公益性捐赠支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凤珍 2019/07/09 10:51:25 字体:

2019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报考税务师《税法二》的小伙伴们,你们在学习《税法二》考试内容以及做考试习题的时候,是否会遇到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呢,不用担心,网校答疑板为您答疑解惑,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网校小编精心整理的答疑精华吧!


试题内容: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视同公益捐赠。

4.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5.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原则以及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略

学员问题:

请问老师,公益性捐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按照先捐先扣,是否要在以后各个年度准许扣除的限额内扣除?比如上年度结转50万,本年度利润总额的12%是500万,本年度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480万,那么本年度准予税前扣除50+450,合计500万,本年度剩余的30万是否要结转以后年度才能扣除?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超限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3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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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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