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7年10月 总第22期

个税计算应注意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都是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应税项目。但由于两者的扣除标准的不一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而劳务报酬的扣除标准为4000元以下为800元、4000元以上为扣除20%),及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加成征收为30%、40%),单位支付相等数额的人员支出时,个人所得税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对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解释工作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税法对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工资、薪金所得是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其次,两者在实践中区别可考虑相关条件。“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应符合四个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说,根据有些地方规定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的要求,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大体有四方面:(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务合同;(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职工劳动手册》或《人员就业证》;(3)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在税收征管和检查中应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严格区分,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现实生活中的形式比较复杂,有时确实难于认定,如果单位对“劳务报酬所得”已按“工资薪金”税目扣缴了税款,建议对扣缴行为不予处罚。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顾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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