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7年10月 总第22期

关于新旧车船税条例的区别

  根据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文件签发,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虽然车船税是个小税种,但其影响面很大,税基宽广,直接关系到有车族的经济利益。这次车船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的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税法体系也日趋完善。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族的规模越来越庞大,与之相关的纳税义务人也日渐增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了解关于新旧车船税的不同点,以便增强纳税人的法制意识与纳税觉悟。
  新车船税的特点:(1)统一税制,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税》,现将两个税种合二为一,符合简化税制原则;(2)征免税范围发生相应变化,更大的体现了税负公平;(3)强化控管,新车船税对征管手段做了新的变化,强化了源泉扣缴。
  新的车船税对纳税人和税种性质均做出了改变,原来的纳税人为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人为纳税人,新条例为所有人和管理人,税种的性质也由原来的财产行为税转为财产税。                 
  新的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标准做了调整。原来规定载货等规定计税依据为载重吨位,新条例调整为自重吨位,减少人为调整载重吨位的情况
  新的车船税规范了免税的范围,取消了原来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付费的单位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增加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为免税车。同时取消了原来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原车船使用税规定为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新条例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新条例规定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纳税登记地,纳税地点是由单位或个人“户籍”向“车籍”的转变。
  原规定纳税方式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新的规定为按年申报缴纳,对降低征管成本具有现实意义。
  新条例革新了征收方式,规定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对于车船税的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的法定义务。

                                   浙江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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