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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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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鲁财金〔2021〕11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属各金融企业,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金融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强化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经研究,现就2021年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各奖励(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不含精选层)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票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相关补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有关规定(摘要见附件11)执行。我省以外的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省内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并作为接收奖励资金的主体。

(三)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对评选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和优秀组织单位的银行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资金。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9〕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用于奖励工作团队。

(五)“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对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

(六)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于2020年承保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省财政按每家企业保费的50%给予补贴,相关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96号)执行。已申报该项资金的不再重复申报。

统筹考虑本年度省级预算规模,一至四项申报项目经全省统算后,测算奖励资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机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以上资金奖励范围均不含青岛。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

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须提供有权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受理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须提供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受理函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申请确认函;

(4)保荐机构出具的(申请)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重组上市申报材料:

(1)企业重组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迁入我省上市公司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4)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5)我省企业实现境外借壳上市的,提供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

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申报材料: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3)主办券商出具的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4)募集资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及银行询证函。

(二)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

债券发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附件4);

(2)企业在奖励年度内完成发行的债券,其获得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债券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具体到县、区),企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主承销机构申报材料: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附件5);

(2)债券承销明细表(附件8);

(3)主承销机构在奖励年度内主承销的,已完成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5)与债券发行企业签订的主承销协议;

(6)采取联合主承销方式的,请提供能够证明承销金额的其他材料;

(7)承销机构联系人及手机号,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担保增信机构申报材料: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附件6);

(2)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附件9);

(3)担保增信机构在奖励年度内提供担保增信的,已完成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5)与债券发行企业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

(6)担保增信服务费用收取金额及收讫证明;

(7)担保增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产品创新专项奖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为创新债券产品的发行企业、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创新专项奖申请表(附件10);

(2)创新债券产品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创新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4)承销机构需提供主承销协议复印件,联合承销的请提供能够证明承销金额的材料;

(5)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担保协议复印件、担保增信服务费用收取金额及收讫证明;

(6)承销机构联系人及手机号;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中的制式表格均需按要求加盖公章,其余材料首页盖章。报送公司债申报材料时,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各报送一份材料。已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申请材料的无需重复申报。

(三)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1)本机构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业务开展情况表(附件12);

(2)本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创新无还本续贷产品服务、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改造完善业务系统、完善考核及激励机制、受表彰和批示及媒体报道等情况(请在报告中逐项列明情况);

(3)省级管辖行对参评机构审查同意参评的意见(适用参评机构: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

(4)参评机构对参评数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材料申报、审核要求详见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补充说明(附件13)。

(四)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

(1)市场化债转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4);

(2)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3)市场化债转股签约资金及落地实施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复印件);

(4)募集资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三、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一)直接债务融资奖励资金申报流程。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应于3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在设区市发改委(企业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人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月23日前将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附件7)及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应于3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产品创新专项奖与前述奖励不重复申报,申请奖励的企业和机构参照前述奖励的申报流程和时间节点将申报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二)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农商行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参评优秀组织单位的,按程序于3月18日前分别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城商行(含民营银行)及异地城商行省内管辖行、农商行及村镇银行申报参评业务先进单位的,按程序于3月18日前提交所在参评市评审部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于3月26日前将初审意见及机构申报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分别报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章确认,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于3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区)及市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3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主管部门。上述所有支出方向涉及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将所负责资金审核意见正式文盖章后报省财政厅。资金拨付及预算管理等继续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报送要求。各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对于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取消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对于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加强资金审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合规有效,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备案、存档管理,及时将资金审核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引导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及时准确的掌握资金的使用和效果情况,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资金用途管理。各申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并按要求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        唐  琦   0531-8266960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王  强   0531-51783918

省发展改革委:    武  燕   0531-51783135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楚晓光   0531-86167652

山东银保监局:    李增亮   0531-86193533

山东证监局:      黄  鑫   0531-86106948



附件: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相关附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3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3/11/art_10563_10295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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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鲁财金〔2021〕11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属各金融企业,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金融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强化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经研究,现就2021年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各奖励(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不含精选层)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票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相关补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有关规定(摘要见附件11)执行。我省以外的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省内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并作为接收奖励资金的主体。

(三)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对评选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和优秀组织单位的银行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资金。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鲁金监字〔2019〕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用于奖励工作团队。

(五)“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对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

(六)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于2020年承保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省财政按每家企业保费的50%给予补贴,相关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96号)执行。已申报该项资金的不再重复申报。

统筹考虑本年度省级预算规模,一至四项申报项目经全省统算后,测算奖励资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机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以上资金奖励范围均不含青岛。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

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须提供有权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受理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须提供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受理函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申请确认函;

(4)保荐机构出具的(申请)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重组上市申报材料:

(1)企业重组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迁入我省上市公司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4)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5)我省企业实现境外借壳上市的,提供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

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申报材料:

(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3)主办券商出具的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4)募集资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及银行询证函。

(二)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

债券发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附件4);

(2)企业在奖励年度内完成发行的债券,其获得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债券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具体到县、区),企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主承销机构申报材料: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附件5);

(2)债券承销明细表(附件8);

(3)主承销机构在奖励年度内主承销的,已完成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5)与债券发行企业签订的主承销协议;

(6)采取联合主承销方式的,请提供能够证明承销金额的其他材料;

(7)承销机构联系人及手机号,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担保增信机构申报材料: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附件6);

(2)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附件9);

(3)担保增信机构在奖励年度内提供担保增信的,已完成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5)与债券发行企业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

(6)担保增信服务费用收取金额及收讫证明;

(7)担保增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产品创新专项奖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为创新债券产品的发行企业、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

(1)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创新专项奖申请表(附件10);

(2)创新债券产品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创新债券的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完成发行的证明材料;

(4)承销机构需提供主承销协议复印件,联合承销的请提供能够证明承销金额的材料;

(5)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担保协议复印件、担保增信服务费用收取金额及收讫证明;

(6)承销机构联系人及手机号;承销机构和担保增信机构需提供承接奖励资金的省内法人分支机构户名、开户行、账户、大额支付号。

备注:以上申报材料中的制式表格均需按要求加盖公章,其余材料首页盖章。报送公司债申报材料时,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各报送一份材料。已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申请材料的无需重复申报。

(三)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1)本机构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业务开展情况表(附件12);

(2)本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创新无还本续贷产品服务、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改造完善业务系统、完善考核及激励机制、受表彰和批示及媒体报道等情况(请在报告中逐项列明情况);

(3)省级管辖行对参评机构审查同意参评的意见(适用参评机构: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

(4)参评机构对参评数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材料申报、审核要求详见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补充说明(附件13)。

(四)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

(1)市场化债转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4);

(2)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3)市场化债转股签约资金及落地实施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复印件);

(4)募集资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三、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一)直接债务融资奖励资金申报流程。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应于3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在设区市发改委(企业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人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月23日前将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附件7)及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应于3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产品创新专项奖与前述奖励不重复申报,申请奖励的企业和机构参照前述奖励的申报流程和时间节点将申报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改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二)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农商行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参评优秀组织单位的,按程序于3月18日前分别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城商行(含民营银行)及异地城商行省内管辖行、农商行及村镇银行申报参评业务先进单位的,按程序于3月18日前提交所在参评市评审部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于3月26日前将初审意见及机构申报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分别报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奖励资金申报流程。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章确认,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于3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区)及市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3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主管部门。上述所有支出方向涉及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将所负责资金审核意见正式文盖章后报省财政厅。资金拨付及预算管理等继续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报送要求。各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对于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取消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对于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加强资金审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合规有效,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备案、存档管理,及时将资金审核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引导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及时准确的掌握资金的使用和效果情况,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资金用途管理。各申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并按要求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        唐  琦   0531-8266960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王  强   0531-51783918

省发展改革委:    武  燕   0531-51783135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楚晓光   0531-86167652

山东银保监局:    李增亮   0531-86193533

山东证监局:      黄  鑫   0531-86106948



附件:2021年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相关附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3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3/11/art_10563_10295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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