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贡亮

汤贡亮 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所长。
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立法进程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两部分,“两法分离”的弊端日益突出。推进税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已列入2006年内全国人大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中,进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已定为今年全国政协会议的第一号提案。“两法合并”已刻不容缓,应尽量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立法进程。

  一、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当前税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高企业总体竞争力,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

  我国自2001年12月加入WTO后,至今已有四年多,过渡期现已接近尾声。从加入WTO后履行承诺、开放市场的要求看,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内资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内资企业亟需与外资同等待遇。根据WTO的相关规则,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受到质疑,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后,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实际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为22%,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为30%;外资企业仅为11%。内资企业的税负是外资企业的两倍。若照此下去会使我国内资企业始终处于一个很不利的竞争位置。

  伴随着国内统一市场和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需要从战略高度考虑,在中国加入WTO后怎样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实现公平竞争,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内外不一致的相关制度都需加以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关系今后我国内资企业总体竞争力的大问题。

  加快“两法合并”具有可行性:

  1.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成功实施为两税合一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2.现实财力为“两法合并”提供了操作空间

  从国家财政运行及状况看,财政收入这几年强劲增长,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分别为21.6%、15.2%、16%、25.7%。特别是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0866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0%,增收5148亿元,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目前的财力状况完全有能力消化“两税合一”所带来的收入减少,使有减税效应的税制改革获得操作空间,机不可失。财政部金人庆部长在出席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时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3.中国具备了一定的建立统一税收法律体系的经验

  (1)已按国际惯例改革了流转税,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条例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待遇。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外籍人员已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3)在关税征收上,2003年4月1日起,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进口免税待遇,为内、外资企业关税的统一做好准备。

  (4)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中国正逐步提高内资企业的待遇,将习惯上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优惠用于内资企业,即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并实行15%的所得税税率。说明从根本上解决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问题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4.统一的法律环境为两税合一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正在建立起统一的公司法律体系,《公司法》是规范中国境内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行及其解散和清算等重要事宜的权威性法律,按照《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受《公司法》调整,这就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提供了依据,为统一的公司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目前影响“两法合并”的主要原因及需要解决的主要政策问题

  • 影响“两法合并”的主要原因

  1.“两法合并”会大幅度提高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

  “两法合并”的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不予扣除的或有限额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等限额的取消,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同等待遇。这项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外资企业(目前外资企业已执行),因此不会增加外资企业的税负。二是扩大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如提高折旧率等,充分体现费用补偿原则,该类政策的调整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相比,会同时降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三是从税率来看,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统一后的名义税率高于现行实际执行的税率。但考虑到有些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其统一后的实际税率还会大大低于其名义税率。

  2.外商企业的优惠政策会取消

  应当肯定的是,优惠政策始终会存在,即在近期内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坚持,只不过优惠的方式和优惠的手段会作调整。

  (二)“两法合并”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

  1.关于税收优惠问题

  当前,两法合并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现有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诸多税收优惠待遇的存舍去留,即两税合并后原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哪些要取消,哪些要保留,时间多长的问题。

  对于税收优惠,首先从认识上需要明确的是,一是我国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并不违背WTO规则的要求。目前,各国对国际游资的争夺是非常激烈的,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涉外税收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如果完全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势必会使我国在吸引外资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企业所得税中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仍然需要保留。二是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我们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已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得力的税收优惠措施,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调整优惠政策、变更优惠方式,势在必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必须积极稳妥,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有一定的现实可操作性,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一,建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分类,有的优惠就自然取消,有的还会保留。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业、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在优惠方式上,更多地采用税基式减免的间接优惠形式,一是建立起加速折旧制度。二是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需要扶持的新兴产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三是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

  第二,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由于“两税合一”后优惠政策的调整,有些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可能会保持不变,有些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会取消。建议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前后衔接,可允许有3-5年的过渡期。为此可实行以下两种办法:

  (1)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可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过渡政策,避免变革可能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在过渡期安排上,以3~5年为宜。

  (2)税收返还方式。即对在新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按新办法其税收负担高于原办法负担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政策调整所增加的税负部分采取退库返还的形式。

  在制定优惠政策法规时,可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在合并后的新税法中只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简要列举几项税收优惠的方面,具体优惠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以利于适应形势发展,灵活处理,不断调整。

  2.税率

  “两税合一”总的指导思想应是适当降低税率,建议以24%~25%为宜,尽可能接近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尽可能创造“两法”合并的衔接点。

  税率的降低从直接效应来看,会减少税收收入。但从间接效应来看,税率的降低会抑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税率降低使企业净利润增加,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及其竞争力,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逐步下降的,目前税率基本上集中在25%~30%之间,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稍低一些(见图1)。我国所得税税率的制定必须考虑到亚洲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其范围之广、幅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各国减税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加拿大在2000年10月宣布的减税计划中,从2001年至2004年将公司所得税从28%逐步降为21%;德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40%降至25%;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5%降至24.5%。我国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也必须应对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国际竞争,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图1

               

  3.税基

  建立起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成本、费用、损失等各项目的计算等,在方法和标准上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同时考虑到与财务制度规定的协调性,使两者尽可能衔接好,以增强税法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

  (1)计税成本的确定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费用补偿原则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由于计税工资扣除等限制而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同时由于折旧率低而导致资本消耗补偿不足。因此应取消企业所得税对支出范围和标准的限定,只要是企业应该支出的项目都应列入支出的范围,只要是企业实际支出的数额都要给予按实列支。

  ——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的限额标准,改按实际发放工资在税前扣除。

  ——取消内资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限制,改按实际发放工资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取消对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将其税前扣除标准按类型作出相应调整。

  ——取消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现行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取消内资企业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现行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2)坚持税制简化原则,在所得与费用的界定上能一致的地方尽量保持一致

  税制简化是各国税制改革中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因此在所得、费用的界定上应坚持与会计制度规定一致的地方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的原则,即在不违背税法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大量税收调整而带来的纳税成本以及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而产生的识别成本。如取消视同销售所得、取消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带来的纳税调整等。

  形势催人,“两法合并”势在必行。为了国家兴旺,既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又继续改革开放,希望尽快推动“两法合并”立法进程,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列出该法立法议程的时间表,在今年适当时候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使“两法合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实现国人、世人所盼。

  导语: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这是中央与地方在不断博弈中寻求平衡点的过程。

  外资企业某些优惠政策涉嫌有违WTO规则,例如外商投资出口企业依法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属于WTO规则明确列举的以出口业绩为条件的禁止性所得税减免补贴。

  根据WTO的有关条款,准许在税收上支持农业、科研技术活动、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社会失业救济、医疗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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