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4条工程师
解读: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下,这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了本质区别。
第1.1.2.5条雇主人员
第1.1.2.6条承包商人员
第1.1.2.7条分包商
第1.1.2.8条DAB
第1.1.2.9条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义的各方与人员外,国内情况下也会有一些特定的各方与人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义。比如:
第1.1.2.10条设计院
第1.1.2.11条监理
第1.1.2.12条顾问工程师/工程师
第1.1.2.13条造价咨询或者投资监理等
第1.1.2.14条专业承包商(国内要求防水幕墙等必须是专业公司)
第1.1.2.15条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条指定供应商。
第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第1.1.3.1条基准日期
解读:基准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国内合同,一般是以开工日期为基准的,也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这个规定有问题。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里有了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那这个时候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的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28天。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这个基准匹配起来。
笔者感觉,FIDIC定义投标截止前28天为基准日期也有另一层的含义,就是限制雇主招标以太短时间展开,造成投标人投标困难。现在国内只给一周时间回标的情况实在太常见了。毫不讳言,雇主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不让承包商有充裕的时间消化招标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投标“陷阱”。如果任何一项雇主提供图纸的工程有28天的投标日期,估计以承包商的经验雇主要仔细分析各投标人回标文件的每一句措辞了。不这样做,估计雇主人员也不会放心。如果只给一周时间,就一个算量就把投标者算晕了,哪里还有时间与精力来设置“投标陷阱”?
基准日期之后的日期,应按日历天计,不考虑法定假日和各种正常情况下可预见的特定气候天等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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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下,这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了本质区别。
第1.1.2.5条雇主人员
第1.1.2.6条承包商人员
第1.1.2.7条分包商
第1.1.2.8条DAB
第1.1.2.9条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义的各方与人员外,国内情况下也会有一些特定的各方与人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义。比如:
第1.1.2.10条设计院
第1.1.2.11条监理
第1.1.2.12条顾问工程师/工程师
第1.1.2.13条造价咨询或者投资监理等
第1.1.2.14条专业承包商(国内要求防水幕墙等必须是专业公司)
第1.1.2.15条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条指定供应商。
第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第1.1.3.1条基准日期
解读:基准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国内合同,一般是以开工日期为基准的,也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这个规定有问题。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里有了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那这个时候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的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28天。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这个基准匹配起来。
笔者感觉,FIDIC定义投标截止前28天为基准日期也有另一层的含义,就是限制雇主招标以太短时间展开,造成投标人投标困难。现在国内只给一周时间回标的情况实在太常见了。毫不讳言,雇主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不让承包商有充裕的时间消化招标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投标“陷阱”。如果任何一项雇主提供图纸的工程有28天的投标日期,估计以承包商的经验雇主要仔细分析各投标人回标文件的每一句措辞了。不这样做,估计雇主人员也不会放心。如果只给一周时间,就一个算量就把投标者算晕了,哪里还有时间与精力来设置“投标陷阱”?
基准日期之后的日期,应按日历天计,不考虑法定假日和各种正常情况下可预见的特定气候天等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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