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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代理企业能否享受该免税政策?
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仅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享受该政策的保险公司,其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需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享受该免税政策时,增值税申报表需如何填写?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0001083913|SXA031900806”,选中相应免税项目,即可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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