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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消费税的相关热点问答

来源: 上海税务 编辑:燕子 2026/09/15 11:09:18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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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小编整理了电池消费税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01
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哪些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公告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02
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请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03
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按照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你公司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04
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05
我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选择“锂原电池”商编时,点击【发票开具】系统弹窗提示“所选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可享受电池消费税按照2%税率征收政策,请确认是否享受”,应当如何选择?

答: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电池生产企业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普通发票)时,若选择“减税电池”商编时,弹窗提示“所选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可享受电池消费税按照2%税率征收政策,请确认是否享受”,选择“是”,发票开具成功后增加“消费税按照2%税率征收电池”标签;选择“否”,发票开具成功后增加“消费税应税电池”标签。


合规提醒: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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