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具备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条件的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受理部门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本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发证机关,任选其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交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2年);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自毕业之日起截止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2、资料5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对有疑问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详情请阅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学历认证须知》信息。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领受理部门,并直接向其申请办理证书(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办证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七楼,电话:020-83360653、83361571)办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全省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二、不具备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条件的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合格的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受理部门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本人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的发证机关,任选其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交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
3、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6、有最高学历(或学位)的,还需同时提供原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领受理部门,并直接向其申请办理证书(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办证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七楼,电话:020-83360653、83361571)办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全省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变更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办理对象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下列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二、受理部门
持证人员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相关有效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
(一)办理对象
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离开原来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二)受理部门
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二、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的
(一)办理对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二)受理部门
调出手续受理部门:持证人员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调入手续受理部门: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办理调出材料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空白3.5寸磁盘。
2、办理调入材料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④个人信息磁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上岗注册登记
(一)办理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受理部门
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持证人员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与上述受理部门不是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时,持证人员还需同时办理调转手续。上述受理部门即变为会计从业资格调出受理部门,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为调入及注册受理部门。
二、离岗备案登记
(一)办理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90日内,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二)受理部门
原注册登记(即离岗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离岗备案登记不用同时办理调转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办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受理部门
持证人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二、办理程序
(一)在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补发。, CopyImageFlag=null, Format=null, SiteID=1, CatalogID=657, CatalogInnerCode=000009000001000004, TopCatalog=000009, BranchInnerCode=0001, ContentTypeID=Article, Title=[广东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 SubTitle=, ShortTitle=, TitleStyle=null, ShortTitleStyle=null, SourceTitle=, Author=tianli, Editor=null, Summary=, LinkFlag=N, RedirectURL=null, StaticFileName=/new/15/24/2005_10/5101910070194.htm, Status=30, TopFlag=0, TopDate=null, TemplateFlag=N, Template=null, OrderFlag=112934168300000, ReferName=null, ReferURL=null, Keyword=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告, RelativeContent=null, RecommendBlock=null, CopyType=0, CopyID=0, HitCount=0, StickTime=0, PublishFlag=Y, Priority=1, IsLock=null, LockUser=null, PublishDate=2005-10-15 10:01:23.0, DownlineDate=null, ArchiveDate=null, LogoFile=null, Tag=,广东,, Source=, SourceURL=null, Weight=0, ClusterSource=null, ClusterTarget=null, ContributeFlag=null, ContributeUID=0, ConfigProps=NextContent= CKECommentFlag=N PrevContent= Staticize= CommentEnable= CommentEndTime= CommentStartTime= ContentWorkflowInstanceID= , Prop1=PM116758, Prop2=0, Prop3=null, Prop4=null, AddUser=tianli, AddTime=2005-10-15 10:01:23.0, ModifyUser=, ModifyTime=null, NextContent=, OldPublishFolder=, PrevContent=, Staticize=Y, CommonContentDimCatalogIDSet=null, ContentWorkflowInstanceID=0, CommentEnable=Y, CommentEndTime=, CommentStartTime=, HasBadword=, Name=[广东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 Link=/new/15/24/2005_10/5101910070194.htm, ContentPageSize=1, Content=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具备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条件的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受理部门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本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发证机关,任选其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交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2年);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自毕业之日起截止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2、资料5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对有疑问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详情请阅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学历认证须知》信息。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领受理部门,并直接向其申请办理证书(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办证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七楼,电话:020-83360653、83361571)办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全省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二、不具备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条件的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合格的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受理部门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本人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的发证机关,任选其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交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
3、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6、有最高学历(或学位)的,还需同时提供原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申领受理部门,并直接向其申请办理证书(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办证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七楼,电话:020-83360653、83361571)办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全省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变更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办理对象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下列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二、受理部门
持证人员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相关有效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
(一)办理对象
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离开原来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二)受理部门
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二、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的
(一)办理对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二)受理部门
调出手续受理部门:持证人员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调入手续受理部门: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办理调出材料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空白3.5寸磁盘。
2、办理调入材料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④个人信息磁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上岗注册登记
(一)办理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受理部门
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持证人员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与上述受理部门不是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时,持证人员还需同时办理调转手续。上述受理部门即变为会计从业资格调出受理部门,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为调入及注册受理部门。
二、离岗备案登记
(一)办理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90日内,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二)受理部门
原注册登记(即离岗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三)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可从网上自行下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离岗备案登记不用同时办理调转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办
相关规定详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受理部门
持证人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具体通讯资料请阅《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讯录》信息)。
二、办理程序
(一)在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