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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开展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2005-08-01 14:2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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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 62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部分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重点范围包括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食品和煤炭企业等。

  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上原则确定被查系统和单位,并报财政厅备案。

  二、组织方式

  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依法独立处理、处罚,并按本通知要求向财政厅报送有关材料。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被查单位2004年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上一年度。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关注部分企业以虚假报表和审计报告骗取银行信贷的违规问题,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财政运行的安全。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

  (三)是否根据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日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五)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六)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七)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九)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十)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十一)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二)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

  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如需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时,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并开具检查通知后方可进行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的处理处罚由省财政厅作出。

  四、检查时间

  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2005年7月20日开始,至9月30日前结束。

  五、检查人员

  检查工作应以财政部门检查人员为主,必要时可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

  六、检查目的和处理原则

  (一)通过检查,要分析被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规范和改进财会工作的措施,以促进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要做到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全面提高效率。各市要结合检查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研:所查行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思考。

  (三)检查工作要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专业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确保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七、检查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被查行业的业务特点,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把检查结果反映到财政收入上。

  (二)检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原则,遵守廉政制度,注意保守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树立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要抓好信息工作,及时以工作简报形式向厅里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树立精品意识,对严重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要及时整理上报,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材料(书面和软盘各一份)上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处和会计处。检查材料包括:检查总结报告、对被查单位的处理决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表(含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各项调研分析报告等需附报软盘。检查总结报告要着重突出对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归纳,深入剖析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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