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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CKECommentFlag=N, Attribute=0, PlatformAttribute=3, _PageIndex=0, ID=79913, PageTitles=null, BodyText=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浙财会字〔200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1.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启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通知》(浙财会字〔2004〕89号)文件规定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
于2005年9月起至2006年6月底止。集中换证时间为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底止。2006年7月1日起,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作废。
三、换证程序
1. 已注册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本人签名,由单位统一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换证手续(小型单位的会计人员也可以由会计人员自行办理换证手续),兼职财会人员将兼职情况如实填写。
2.未注册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并经本人签名,直接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换证手续。
3.换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2)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近期同底片1寸免冠证件照2张;
(4)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如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同,请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变更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已调换工作单位,但还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不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范围的还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转移证明。
我市的换证工作将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步进行。在继续教育培训报名时,发放《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培训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培训点收齐《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因学历、职称等变更的相关复印件,经培训点审核后,统一上交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复审,办理制(换)证手续。
四、换证工作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要将换证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相结合。
1.对未按规定完成每年24课时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要求先补继续教育后换证,需到指定地点补足相应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
2.对已在会计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的持证人员,要求在换证时给予补办。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5〕186号)文件规定,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20元。
六、换证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培训点应高度重视,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物力,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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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浙财会字〔200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1.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启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通知》(浙财会字〔2004〕89号)文件规定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
于2005年9月起至2006年6月底止。集中换证时间为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底止。2006年7月1日起,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作废。
三、换证程序
1. 已注册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本人签名,由单位统一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换证手续(小型单位的会计人员也可以由会计人员自行办理换证手续),兼职财会人员将兼职情况如实填写。
2.未注册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并经本人签名,直接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换证手续。
3.换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2)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近期同底片1寸免冠证件照2张;
(4)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如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同,请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变更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已调换工作单位,但还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不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范围的还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转移证明。
我市的换证工作将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步进行。在继续教育培训报名时,发放《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培训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培训点收齐《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因学历、职称等变更的相关复印件,经培训点审核后,统一上交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复审,办理制(换)证手续。
四、换证工作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要将换证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相结合。
1.对未按规定完成每年24课时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要求先补继续教育后换证,需到指定地点补足相应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
2.对已在会计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的持证人员,要求在换证时给予补办。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5〕186号)文件规定,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20元。
六、换证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培训点应高度重视,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物力,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