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财会〔2005〕370号
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的精神,泉州市财政局决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对全市会计从业人员换发财政部统一式样、全国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做好我市换发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组织管理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由泉州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驻泉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由所在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各县(区、市)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具体事宜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必须先到异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再到当地财政部门换证。
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象
在泉州市所辖范围内工作,并按照规定已在泉州市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
三、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到所在地财政部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已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2、 已按规定接受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3、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
四、 换证时间安排
符合换发证书的人员必须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6月30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因特殊原因须延长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的,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因我市会计人员数量较多,为更好完成换证工作,经研究决定按行业、部门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05年11月15日—2006年元月15日为驻泉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2、2006年元月15日—2006年2月28日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3、2006年3月1日—2006年6月30日为企业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五、换证工作程序
换证工作原则上以各部门各单位为主,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换证手续,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我市的换证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具备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向财政部门免费领取“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二)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册》,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填涂。有单位的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 提交原会计证原件、复印件及提供本人身份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上述表格所填内容相关的其他证书原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同底)。
3、 各单位换发证书的顺序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安排。
六、换证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闽价〔2003〕费287号文),每位会计人员收取工本费20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元、IC卡工本费15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本次换发证书必须在福建财政局域网上运行。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网线联接工作,并安排精通计算机,熟悉会计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换证工作。
2、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换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把好换证工作质量关,不得利用换证工作“以假换真”或“以权谋私”。
3、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人员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工作,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要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逐项审核,不得有漏项,并经会计人员确认,审核后的原会计证应加盖作废章。
4、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财政局要于2006年7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换证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建立数据库情况,并对会计人员状况提出有情况、有观点的量化分析。
5、各县(区、市)财政局应结合日常会计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时间应换而未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持原会计证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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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的精神,泉州市财政局决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对全市会计从业人员换发财政部统一式样、全国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做好我市换发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组织管理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由泉州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驻泉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由所在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各县(区、市)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具体事宜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必须先到异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再到当地财政部门换证。
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象
在泉州市所辖范围内工作,并按照规定已在泉州市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
三、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到所在地财政部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已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2、 已按规定接受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3、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
四、 换证时间安排
符合换发证书的人员必须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6月30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因特殊原因须延长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的,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因我市会计人员数量较多,为更好完成换证工作,经研究决定按行业、部门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05年11月15日—2006年元月15日为驻泉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2、2006年元月15日—2006年2月28日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3、2006年3月1日—2006年6月30日为企业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五、换证工作程序
换证工作原则上以各部门各单位为主,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换证手续,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我市的换证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具备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向财政部门免费领取“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二)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册》,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填涂。有单位的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 提交原会计证原件、复印件及提供本人身份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上述表格所填内容相关的其他证书原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同底)。
3、 各单位换发证书的顺序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安排。
六、换证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闽价〔2003〕费287号文),每位会计人员收取工本费20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元、IC卡工本费15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本次换发证书必须在福建财政局域网上运行。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网线联接工作,并安排精通计算机,熟悉会计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换证工作。
2、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换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把好换证工作质量关,不得利用换证工作“以假换真”或“以权谋私”。
3、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人员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工作,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要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逐项审核,不得有漏项,并经会计人员确认,审核后的原会计证应加盖作废章。
4、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财政局要于2006年7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换证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建立数据库情况,并对会计人员状况提出有情况、有观点的量化分析。
5、各县(区、市)财政局应结合日常会计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时间应换而未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持原会计证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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