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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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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度要求及登记程序

  (一)制度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2年为1个周期免费进行一次定期登记,登记时主要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2个周期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程序

  需要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可由所属单位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为防止社会不法机构乱收费现象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不设代理机构,由单位统一组织或个人直接到签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省直登记办理地址:

  河南省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处(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二、登记范围及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全省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调转手续。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时间安排

  本次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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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度要求及登记程序

  (一)制度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2年为1个周期免费进行一次定期登记,登记时主要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2个周期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程序

  需要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可由所属单位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为防止社会不法机构乱收费现象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不设代理机构,由单位统一组织或个人直接到签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省直登记办理地址:

  河南省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处(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二、登记范围及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全省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调转手续。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时间安排

  本次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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