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和审批机关
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机关:南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05]13号)。
三、许可条件
1.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3.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者,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准考证;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可在本网下载)
五、办理程序
整个工作程序:申请→受理→核查→决定→发证。从正式受理至正式发证,20个有效工作日。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填制《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规范、有效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财政机关受理岗位的责任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并且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1.依法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要求补正材料。对于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正式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即时受理该许可申请。同时,受理岗位的责任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受理栏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时转给核查、制证人员。?
受理地点:南通市财政局会计处(国际大厦1607、1608室,受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金融机构、市区上市公司、会计中介机构等会计人员)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或者其指定的地点)。
本岗位责任人: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核查、制作和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核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发至申请人。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结束时,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正式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将申请、受理、核查和决定等全部材料,整理、装订、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市县区财政会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
制作和颁发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1]207号;计价格[2002]1575号 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20元。
六、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上岗90日内,向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南通市财政局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85594128、85594203.
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崇川区 85062279
港闸区 85609718
开发区 83596219
海安县 88859836
如皋市 87623861
如东县 84512630
通州市 86514594
海门市 82107355
启东市 83316784
南通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一、项目名称和审批机关
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机关:南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05]13号)。
三、许可条件
1.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3.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者,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准考证;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可在本网下载)
五、办理程序
整个工作程序:申请→受理→核查→决定→发证。从正式受理至正式发证,20个有效工作日。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填制《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规范、有效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财政机关受理岗位的责任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并且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1.依法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要求补正材料。对于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正式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即时受理该许可申请。同时,受理岗位的责任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受理栏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时转给核查、制证人员。?
受理地点:南通市财政局会计处(国际大厦1607、1608室,受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金融机构、市区上市公司、会计中介机构等会计人员)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或者其指定的地点)。
本岗位责任人: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核查、制作和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核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发至申请人。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结束时,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正式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将申请、受理、核查和决定等全部材料,整理、装订、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市县区财政会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
制作和颁发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1]207号;计价格[2002]1575号 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20元。
六、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上岗90日内,向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南通市财政局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85594128、85594203.
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崇川区 85062279
港闸区 85609718
开发区 83596219
海安县 88859836
如皋市 87623861
如东县 84512630
通州市 86514594
海门市 82107355
启东市 83316784
南通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