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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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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冀财会[2006]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各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省财政厅冀财会[2005]20号文件对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作出了规定。结合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原规定中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

  考生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的考试。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

  二、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两次报名,即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考生须同时报考三个科目。

  三、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每年进行两次考试,即本年度4月份报名8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本年度的11月份报名下年度3月份的第四个星期六上午考试。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在报名结束至其他两个科目考试之前进行。

  考生须一次通过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合格成绩可连续保留一期,即考生第一次报考三个科目的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没有通过,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则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的合格成绩可延续至下期,第二次只报考其他两个科目,成绩合格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第三次须重新报名参加三个科目的考试。

  四、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的组织及管理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由各设区市财政局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考试;考试成绩由河北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和合格人员成绩库的管理工作。

  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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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冀财会[2006]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各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省财政厅冀财会[2005]20号文件对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作出了规定。结合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原规定中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

  考生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的考试。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

  二、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两次报名,即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考生须同时报考三个科目。

  三、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每年进行两次考试,即本年度4月份报名8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本年度的11月份报名下年度3月份的第四个星期六上午考试。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在报名结束至其他两个科目考试之前进行。

  考生须一次通过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合格成绩可连续保留一期,即考生第一次报考三个科目的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没有通过,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则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的合格成绩可延续至下期,第二次只报考其他两个科目,成绩合格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第三次须重新报名参加三个科目的考试。

  四、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的组织及管理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由各设区市财政局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考试;考试成绩由河北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和合格人员成绩库的管理工作。

  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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