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紧张的准备中,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 (重要)
一、税款征收原则*(了解大标题即可)
二、税款征收方式(注意区分定义及适用范围)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上市公司。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一般用于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双定”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如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
有利于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实行控管。
6、代收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车船税)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无法依据账簿资料确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三)应用
1、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说明)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两种: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1)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未考过,了解)
2012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紧张的准备中,小编整理了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 (重要)
一、税款征收原则*(了解大标题即可)
二、税款征收方式(注意区分定义及适用范围)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上市公司。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一般用于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双定”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如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
有利于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实行控管。
6、代收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车船税)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无法依据账簿资料确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三)应用
1、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说明)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两种: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1)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未考过,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