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在实际承保中,在保险期限终止日前,如其中一部分保险项目先完工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时,该完工部分自验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期。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5.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场地清理费、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各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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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在实际承保中,在保险期限终止日前,如其中一部分保险项目先完工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时,该完工部分自验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期。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5.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场地清理费、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各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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