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措施鼓励和促进对台旅游的发展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泉州市财政局、旅游局对旅行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鼓励旅游企业扩大客源市场,拉动旅游消费,促进地区经济增长。扶持措施的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鼓励旅行社组织大陆25省区市居民经泉金航线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各省、市、自治区赴台游组团旅行社或赴金马澎游组团旅行社,组织大陆居民经泉金航线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并在泉州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的,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50元人民币。对旅行社组团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本岛旅游,返回大陆时经泉金航线进入泉州,并在泉州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的,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50元人民币。
二是鼓励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来泉州旅游。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经泉金航线在泉州逗留2天(含住宿一晚)游览3个景点,每团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人民币。
三是鼓励泉州本市国际旅行社接待台湾游客来泉州旅游。泉州本市国际旅行社接待过夜台湾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超过部分按10元/人次给予奖励。
四是鼓励泉州本市国际旅行社争取获批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对获批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泉州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奖励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泉州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上述扶持措施实施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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