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2005]105号
颁布时间:2005-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及《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报知能力,完善警报控制方式,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同时为检验各社会化管理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确保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现就在库尔勒市区统一鸣放防空袭警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新政发[2005]38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每年9月18日为全州统一鸣放防空警报时间,由人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鸣放防空警报信号工作。
二、库尔勒市区统一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时间、程序和具体要求
(一)防空袭警报鸣放具体时间、程序和周期每年9月18日12:00-12:19(北京时间)为库尔勒市区防空袭警报信号统一鸣放时间。警报信号依次为:预备警报信号、空袭警报信号和解除警报信号。其中:
预备警报信号:鸣放36秒,停24秒,重复三次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为3分钟。
空袭警报信号:鸣放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为3分钟。
解除警报信号:连鸣3分钟。
预备警报信号鸣放一个周期,停5分钟;鸣放防空袭警报信号一个周期,停5分钟;鸣放解除警报信号3分钟。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全程时间为19分钟。
(二)有关要求
1、做好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的各项准备工作。凡安装有防空袭警报设施的单位,要定期做好防空袭警报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落实警报鸣放操作人员,做好鸣放组织、训练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防空袭警报鸣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乘客运输、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确保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时的电力供应、通信畅通;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在每年9月18日前一周,利用主要版面和重要时段发布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的公告(公告由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使全市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防止在鸣放期间引起市民的惊慌混乱,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
3、做好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工作。由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做好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的组织、宣传工作,并在9月18日前一周完成库尔勒市区警报设施检查工作。装有防空袭警报设施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警报信号鸣放工作,各有关单位领导和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提前到位,在警报信号鸣放期间坚守岗位,按州人防办指令操作,并在警报信号鸣放结束后,认真填写防空袭警报信号鸣放情况登记表,及时报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电话:2011600、2022303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