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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2000]006号

颁布时间:2000-01-10 11:35:0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和《北京市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京国税[1996]171号)发布实行以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有关直属分局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全市范围内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管,规范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集贸市场税收时,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代征手续,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协议书填写内容应严谨、规范,代征时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仍需代征的必须续签协议,否则不得由代征单位继续代征税款。

  协议书和代征证书应直接由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与受托单位签订或向代征单位核发,加盖局印。有关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的内部审批程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自行确定。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已委托代征税收的集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对委托代征税收的集贸市场内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各类经营者逐户核定征税定额并按规定定期调整征税定额。

  (二)对于委托代征税收的集贸市场内确定为按月缴税的各类经营者应按规定逐户核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并切实加强核定书的使用管理。

  (三)按照市局《关于对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若干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代征市场内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明确要求各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已向纳税人核发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所核定的税种和税额征收税款。严格禁止回避定额核定程序,采取以代征市场为对象包税或变相包税的代征作法。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应经常性地对受托单位代征集贸市场税收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包括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进行初审、按规定办理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审批手续、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试用、签订聘用合同以及对临时税收征收人员使用的完税凭证及征收税款的管理等情况。

  (二)对税收专用票证的使用、登记和管理情况。

  (三)按规定征收及解缴税款的情况。

  (四)按要求上报委托代征集贸市场有关报表的情况。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认为有必要开展检查的其它情况。

  检查的时限、形式和内容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根据本地区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的实际征管情况自行确定。对代征税款单位和代征人员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和代征协议规定的行为,有关税务机关须令其纠正并视情况解除代征税款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同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代征税款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取消代征单位代征资格后所涉及到的集贸市场税收,有关税务机关可变更为自行征收,亦可在条件具备时另行委托集贸市场所属街道、乡(镇)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代征。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有关直属分局应在近期内对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的各项手续、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代征单位的代征税款情况开展检查。清理、检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0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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