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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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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一种区别于定额计价模式的新计价模式,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是由建设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价,从而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市场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逐步推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至2008年推出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用逐渐完善。从定额计价

  方法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演变是伴随着我国建设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过程进行的。

  (一)建设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过程

  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建筑产品有不同的价格形式,不同的定价主体,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一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形式产生、存在于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一定的建筑产品交换方式之中。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经历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国家调控价”三个阶段。定额计价是以概预算定额、各种费用定额为基础依据,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的特殊计价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设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就价格形成而言,介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之间。

  1.第一阶段,国家定价阶段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任务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建筑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建筑产品价格仅仅是一个经济核算的工具而不是工程价值的货币反映,实际在这一时期,建筑产品并不具有商品性质,所谓的“建筑产品价格”也是不存在的。在这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建筑产品价格实际上是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利用国家或地区所颁布的各种定额进行投资费用的预估和计算,也可以说是概预算加签证的形式。主要特征是:

  (1)这种“价格”分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

  (2)这种“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形式,国家是这一价格形式的决策主体。建筑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确定工程价格,工程价格水平由国家规定。

  2.第二阶段,国家指导价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传统的建筑产品价格形式已经逐步为新的建筑产品价格形式所取代。这一阶段属于国家指导定价,出现了预算包干价格形式和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形式。预算包干价格形式与概预算加签证形式相比,两者都属于国家计划价格形式,企业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执行工程价格。包干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包干系数、包干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但是因为预算包干价格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变动采取了一次包死的形式,对提高工程价格管理水平有一定作用。工程招标投标价格是在建筑产品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工程价格,表现为标底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格等形式。这一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属于国家指导性价格,是在最高限价范围,国家指导下的竞争性价格。在这种价格形成过程中,国家和企业是价格的双重决策主体。其价格形成的特征是:

  (1)计划控制性。作为评标基础的标底价格要按照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定额和有关取费标准制定,标底价格的最高数额受到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

  (2)国家指导性。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对标底的价格进行审查,管理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指导大中型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过程。

  (3)竞争性。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状况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价格作为竞争承包工程手段。招标单位可以在标底价格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和工程中标价格。

  3.第三阶段,国家调控价阶段

  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是一种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它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控下,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市场中建筑产品供求关系变化自主确定工程价格。其价格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与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相比,国家调控招标投标价格形成的特征是:

  (1)竞争形成。应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自身的物质劳动消耗、供求状况等市场因素经过竞争形成,不受国家计划调控。

  (2)自发波动。随着工程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工程价格经常处厂上升或者下降的波动之中。

  (3)白发调节。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发调节着建筑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以保持工程投资与工程生产能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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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一种区别于定额计价模式的新计价模式,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是由建设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价,从而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市场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逐步推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至2008年推出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用逐渐完善。从定额计价

  方法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演变是伴随着我国建设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过程进行的。

  (一)建设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过程

  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建筑产品有不同的价格形式,不同的定价主体,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一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形式产生、存在于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一定的建筑产品交换方式之中。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经历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国家调控价”三个阶段。定额计价是以概预算定额、各种费用定额为基础依据,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的特殊计价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设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就价格形成而言,介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之间。

  1.第一阶段,国家定价阶段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任务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建筑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建筑产品价格仅仅是一个经济核算的工具而不是工程价值的货币反映,实际在这一时期,建筑产品并不具有商品性质,所谓的“建筑产品价格”也是不存在的。在这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建筑产品价格实际上是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利用国家或地区所颁布的各种定额进行投资费用的预估和计算,也可以说是概预算加签证的形式。主要特征是:

  (1)这种“价格”分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

  (2)这种“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形式,国家是这一价格形式的决策主体。建筑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确定工程价格,工程价格水平由国家规定。

  2.第二阶段,国家指导价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传统的建筑产品价格形式已经逐步为新的建筑产品价格形式所取代。这一阶段属于国家指导定价,出现了预算包干价格形式和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形式。预算包干价格形式与概预算加签证形式相比,两者都属于国家计划价格形式,企业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执行工程价格。包干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包干系数、包干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但是因为预算包干价格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变动采取了一次包死的形式,对提高工程价格管理水平有一定作用。工程招标投标价格是在建筑产品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工程价格,表现为标底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格等形式。这一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属于国家指导性价格,是在最高限价范围,国家指导下的竞争性价格。在这种价格形成过程中,国家和企业是价格的双重决策主体。其价格形成的特征是:

  (1)计划控制性。作为评标基础的标底价格要按照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定额和有关取费标准制定,标底价格的最高数额受到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

  (2)国家指导性。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对标底的价格进行审查,管理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指导大中型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过程。

  (3)竞争性。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状况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价格作为竞争承包工程手段。招标单位可以在标底价格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和工程中标价格。

  3.第三阶段,国家调控价阶段

  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是一种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它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控下,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市场中建筑产品供求关系变化自主确定工程价格。其价格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与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相比,国家调控招标投标价格形成的特征是:

  (1)竞争形成。应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自身的物质劳动消耗、供求状况等市场因素经过竞争形成,不受国家计划调控。

  (2)自发波动。随着工程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工程价格经常处厂上升或者下降的波动之中。

  (3)白发调节。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发调节着建筑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以保持工程投资与工程生产能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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